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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23-12-07 10:30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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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以上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按要求撰写并公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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