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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9-26 18:45
  • 来源: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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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而成,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县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1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2月1日,我县出台了《江华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行。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有哪些?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持身份证(户口本或社保卡)到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或县政务中心社保窗口或通过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APP等自助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在本省已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城乡居民无需再办理登记)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一)缴费标准及补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困群体等缴费困难人员每年最低缴费100元,其他普通参保人员每年最低缴费200元,最高缴费3000元。不同缴费档次对应不同的缴费政府补贴(多缴多补,最低补贴30元,最高补贴160元)。

江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缴费补贴明细表(单位:元)

一 档:缴费金额100元补贴30元           二档:缴费金额200元补贴30元

三 档:缴费金额300元补贴40元           四档:缴费金额400元补贴40元

五 档:缴费金额500元补贴60元           六档:缴费金额600元补贴60元

七 档:缴费金额700元补贴60元           八档:缴费金额800元补贴60元

九 档:缴费金额 900元补贴60元           十档:缴费金额1000元补贴80元

十一档:缴费金额1500元补贴100元        十二档:缴费金额2000元补贴120元

十三档:缴费金额2500元补贴140元        十四档:缴费金额3000元补贴160元

    注:每个年度均可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缴费,如2011年至2016年每年缴费都是100元,2017年至2022可以选择缴纳200元、500元等,2023年也可选择缴纳300元、600元、3000元等。

    (二)缴费时间:实行按年度缴费,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一次性缴清当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可以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三)缴费方式:

1.银行代收缴费:由参保人员持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自行到我县城乡居保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网点,或通过以上银行的ATM、POSS终端等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由银行打印缴费凭证作为缴费依据。

2.税务窗口缴费:由参保人员持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自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

3.手机缴费:参保人使用手机下载“湘税社保”APP或搜索“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使用身份证和姓名完成实名制用户注册即可使用网上缴费为本人缴费或为他人代缴,一天24小时随时可以缴费,方便快捷。

注意:如果是首次参保人员,必须先持身份证(社保卡)和户口本办理参保登记,登记完成后才能使用以上缴费方式缴费。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一)待遇构成: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从2022年7月开始,我县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28元。鼓励广大参保人员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不含补缴年限)。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个人缴费和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鼓励广大参保人员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可将以往年度缴费档次提高到3000元。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我县参保人员可以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1.年龄条件:参保人员必须年满60周岁。

2.缴费条件:1951年6月30日(含)之前出生的个人不用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后,可以从2014年7月开始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951年7月1日(含)至1965年12月31日(含)之间出生的参保人员应从2011年开始逐年缴费至年满60岁;196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的参保人员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其他条件: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注:参保人在年满60岁当月之前未足年缴纳保费的,其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从足年缴费次月开始计算,如某人1954年12月5日出生,必须缴纳2011、2012和2013年保费才能在2015年1月开始享受待遇,如该人未在2014年12月之前足年缴纳保费,而是在2015年4月缴费,则其只能从2015年5月开始享受待遇,2015年1月至4月的养老金待遇不再补发。

(三)养老金待遇发放方式和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发放,每月28日之前发放到每位待遇人员的社保卡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储存余额继承: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全部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资金、缴费补贴补助资金以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1.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出地办理停保,在迁入地办理续保,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2.需跨省转移的,在国家社保转移平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制度衔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向待遇领取地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死亡终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参保关系需终止,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申报手续,死亡申报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将通过其社保卡发放给其继承人。


                              江华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231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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