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031-0201-2018-029
江安监[2018]22号
关于2019年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办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局机关各股室队:
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从源头上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推动烟花爆竹经营规范、安全发展,现就我县201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办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目标任务
在2018年布点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大稳定小调整,适当控制规模,实现零售网点专店经营,构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便利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布点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规定,根据历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进行规划布点。
县城城区的设置:县城“禁燃”区实行限销,在原零售点规划控制数基础上只减不增,不再办理新证,专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乡镇的设置:一般设置在农村集贸市场所在地,每个乡镇设置零售专店每5000人不超过1家,专店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米;行政村原则上不设零售点。
四、布点条件
(一)符合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在销售场所住宿。
(三)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周边10米内无明火设施。
(四)销售场所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设置烤火炉等明火设施。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在外部显著位置挂设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标识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禁售范围区域
以下地点和范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场所、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住宅小区内;
六、布点数量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我县总人口数量,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在113家以内,各乡镇零售点控制数量见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将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到具体街道、路段。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规讲深,把新布点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做好清退市场经营户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严格审批。各乡镇安监站要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实地勘查和初审工作,2018年12月10日前将2019年办换证人员名单,零售点布点情况报县安监局烟危股。县安监局烟危股要做好现场核查和复审,12月3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三)加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发现一证多点、超量储存、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销售旺季乱摆摊设点等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
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