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031-0201-2018-006
江安监[2018] 3号
关于印发《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江华经济开发区、县高新产业园安监站,有关企业:
根据县安委的安排,经县安监局研究决定,从今年1月下旬开始至4月下旬,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现将《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2018年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始终保持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确保2018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县安委会 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县安监局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20日至4月30日,在全县非煤矿山、工贸八大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落实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严防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县所有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工贸八大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地下矿山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6)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台阶超高的;
(7)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8)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驾照)从事挖掘机、铲车、货车、电工、金属焊接等特种作业的。
(9)从事粉尘、有毒有害作业,不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不按规定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
(10)危险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按规进行公示、告知和防护的。
2.工贸八大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面
(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
(3)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9)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10)危险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公示、告知和防护的。
3.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打非治违专项组。宋玉华局长任组长,周志德、赵光明任副组长,相关责任股室长为成员,曾宪东任办公室主任。“打非治违”专门队伍要积极行动,深入现场,坚守“打非治违”第一线。乡镇安监站要发挥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作用,有力推进“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二)开展地毯式大排查。对上述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共性问题,各乡镇、园区安监站在各自辖区开展地毯式大排查,排查要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大排查要以乡镇、园区为单位,填写排查登记表(见附件1)和汇总表(见附件2),报县安监局审核确认,县安监局再上报县安委和市安监局打非治违专项组。整个大排查工作要在3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乡镇、园区安监站和企业排查完成后,要写出排查情况的书面报告(见附件3),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县安监局备查。
(三)分级分行业依法打击。对排查出来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分级分行业拉条挂账,依法进行打击。要分行业以乡镇、园区为单位,对打击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造册,填写打击处理情况确认表(见附件4)和汇总表(见附件5),经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市安监局打非治违专项组备查。整个打击处理工作要在4月20日前全面完成。
(四)开展督查考核。县安监局对各乡镇、各园区开展“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情况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督查结束后,将对各级各部门“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各乡镇各园区“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暗查暗访、公开通报、媒体曝光等措施,推动打非治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执法,提高效率。县安监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园区安监站要及时深入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明查暗访,提高执法效率。发现自己不能解决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按程序上报,与县安监局共同执法。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各乡镇、园区安监站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非治违百日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三)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乡镇、园区要通报批评。对辖区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安监局“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执法一队,联系电话:2321597,邮箱:jhxajj2322427@163.com。
附件1:
乡镇打非治违百日行动排查登记表
非法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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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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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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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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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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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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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签字确认: 排查人: 党委书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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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分,一分存留乡镇备查,一份送交县直主管部门,一份上交县安委办汇总。
1
附件2:
乡镇打非治违百日行动排查汇总表
填表人: 乡镇党委书记: 日期:
行业领域 |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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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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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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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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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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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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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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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用爆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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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贸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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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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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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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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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乡镇打非治违百日行动排查确认报告
江华县安委办:
我乡镇在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中,经全方位、全履盖的摸底排查,共排查出安全生产非法行为 处,(具体名单见附件)。现经我乡镇审核确认,安全排查无任何遗漏。
乡镇党委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江华县 部门打非治违百日行动
依法打击处理情况确认表
非法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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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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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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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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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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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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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处理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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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分,一分存留县直部门备查,一份送交县安委办汇总,一份上交市直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5:
江华县 部门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依法打击处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人: 主要负责人: 日期:
行业领域 |
组织督查检查情况 |
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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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检查组(个) |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
受检企业(个) |
警告(次) |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起)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设备(起)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家)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个) |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家) |
行政拘留(人) |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人) |
处罚罚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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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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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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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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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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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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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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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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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用爆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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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贸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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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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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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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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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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