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秧苗不知何原因被他人故意毁坏,62岁的杨某某为了发泄情绪,于2017年8月4日下午,扛起锄头赶至村公所,将村公所旁的五块宣传版面、公示牌全部砸毁。8月22日,杨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9月1日,杨某某家属赔偿宣传牌所有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事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8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的影响,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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