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1075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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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主要对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在建筑环境、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市政管理、防灾减灾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具体(实际操作层面)的规定,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修订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的通知》(永自然资发[2023]6号),《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施行1年多,部分条款现已不符合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需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动态修订。
二、修订主要依据
1.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3年修订);
2.《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2023年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
1.第五章道路交通第三节停车场配建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行车停车新增第(2)款: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0.3个/户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车位,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的50%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插孔)。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车位尺寸不宜小于2米x0.7米。按要求设置的10个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车位可折抵一个机动车停车位,超出上述要求配建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车位不可抵扣机动车停车位。为遮阳、挡雨搭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可不计算容积率。结合小区绿地布置,采用生态式设计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露天停车场地,其用地面积可按50%计入项目绿地率。
2、第三章建筑工程第四节建筑设计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第(1)、(2)、(3)款修订为:
(1)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合理规划工业生产必需的商业服务业、科研、仓储、租赁住房、公用设施等用地,促进复合利用、职住平衡,发挥整体利用效益。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对确需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至15%。
(2)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物流仓储用地内只能建设用于物资储备、中转和配送等用途的仓库建筑,其配套的办公、调度、宿舍、食堂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3、第三章建筑工程第五节规划指标计算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五条第(4)款修订为:
工业项目中工业、仓储建筑等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