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1047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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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确保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多测合一”改革的顺利实施,2022年7月,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永自然资发[2022]11号),经过2年时间的试行及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监管责任,保障测绘成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局出台了《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四)《关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自然资发[2020]24号)
(五)《关于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1]1号)
(六)《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永自然资发[2020]12号)
(七)《关于整合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实施意见》(永自然资发[2021]9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修订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永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行业单位开展座谈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向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及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在对意见建议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过程根据我局的工作安排,2023年10月,我局开展座谈调研活动,听取了对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意见建议。2024年6月上旬,邀请部分测绘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对征求意见稿再次修改完善;6月中旬,局各相关科室、相关单位在内网会签,并向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局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收到一条反馈意见并予以采纳。7月上旬,报局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7月26日,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同意。)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明确了线上办理。明确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多测合一”业务均在湖南省“多测合一”公共服务平台(永州市) (以下简称“多测合一”平台)中运行,严格落实“全流程、全线上、零跑腿、零接触”。
二是强化市局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增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复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相关职能职责。
三是加强机构名录管理。在永州市中心城区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入驻永州市“多测合一”机构名录库,并按照省市“多测合一”相关文件执行。
四是更新技术规范。测绘单位的“多测合一”成果应参照新规范《湖南省“多测合一”技术规定(试行)》、《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五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小区无法录入“多测合一”平台问题。无法录入“多测合一”平台的自建房及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参照“多测合一”相关质检审核流程进行线下质检。
六是优化质量奖惩。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影响测绘质量,扰乱测绘市场经查实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在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五、文件主要内容
《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共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测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质检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成果应用与管理、成果质量奖惩六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经费来源等。
(二)监督管理。强化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明确成果质量判定依据,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测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在永州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按照省、市“多测合一”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质范围内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四)质检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质检机构对质量复核的样本承担质检责任,质检机构应当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质量复核人员,编组开展质量复核工作。质量复核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商业等秘密,履行质量复核过程的保密职责。“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复核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成果应用与管理。明确测绘成果入库、存档及成果共享互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经质量复核合格和审核后方可使用,对未经质量复核合格及审核的测绘成果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和成果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成果质量奖惩。成果质量评分作为对测绘单位考评的重要依据。属于移出“多测合一”机构名录库的情形: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或以其他测绘的单位名义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测绘成果,或与建设单位合谋变造测绘成果的;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复核及审核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文件政策特点
随着“多测合一”测绘市场的放开,凡入驻“多测合一”机构名录库的测绘资质单位,均可承担“多测合一”业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登记发证的依据,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和成果质量管理势在必行。以严控成果质量为着力点,加强测绘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强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测绘成果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