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1000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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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陆续修订,对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程序、内容进行了调整。《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自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有效期五年,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需修订完善后重新公布。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6.《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
三、修订内容
《安置办法》共三十九条、十一个附件,包括总则、征收管理、征收程序、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对比原《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责任主体。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依法调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其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修订了征收程序。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征地程序由原来的“先批后征”调整为“先征后批”,即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土地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条文顺序及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七条—第十五条)
3.删除了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原《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的表述会产生户籍、人口变动与获得安置补偿挂钩的歧义,新修订的《安置办法》予以删除。
4.调整了中心城区范围。由原来的440平方公里调整为483.7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为依据)。
5.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安置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维持原有水平,暂未作调整。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