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4311000019/2024-1000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05-20
名称: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4-05-20           来源: 征地事务中心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一、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陆续修订,对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程序、内容进行了调整。《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自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有效期五年,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需修订完善后重新公布。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6.《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

三、修订内容

《安置办法》共三十九条、十一个附件,包括总则、征收管理、征收程序、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对比原《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责任主体。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依法调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其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2.修订了征收程序。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征地程序由原来的“先批后征”调整为“先征后批”,即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土地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条文顺序及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七条—第十五条)

3.删除了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原《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的表述会产生户籍、人口变动与获得安置补偿挂钩的歧义,新修订的《安置办法》予以删除。

4.调整了中心城区范围。由原来的440平方公里调整为483.7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以《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为依据)。

5.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安置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维持原有水平,暂未作调整。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4日


相关稿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主办: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746-8327376

地址:中国•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67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19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网站地图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