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0880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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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市中心城区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等,还存在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考省内其他市州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在原《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永政发〔2014〕7号)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永州市中心城区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
三、修订主要历程
1.起草。自4月中旬开始起草,5月中旬完成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局第11次联审会议进行了讨论。
2.征求意见及修改。5月17日,再次征求法规科、土地利用科、确权登记科、用途管制科、建工科、权益科的意见建议,9月7日发函征求冷水滩区、零陵区、经开区、市财政局、市城发集团、市经发集团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0条;修改完善后提交第18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3.规范性文件审查。10月24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11月8日,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4.研究通过送审。2024年1月16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31日收到市政府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编号通知书。
5.行文印发。2024年2月1日按程序正式行文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条,包含总则、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特别规定、附则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该部分明确了行文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及实施主体等。
第二章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部分第四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了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的执行措施等。
第三章特别规定部分第六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提存的情形和领取土地补偿提存款的程序等。
第四章附则部分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办法》施行起始时间、施行准则、相关政策规定和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