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3-0848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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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主要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评审、专家复核、审核备案、文件归档等进行规定,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修订背景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 0400-2022》,以及2023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市级发证的建筑用石料小型规模都予以了调整,储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评审由市级负责,市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量增大。为了明细评审规则、程序,规范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修订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4号)
《永州市矿产地质和生态修复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
行)》(永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三、修订主要历程
1.起草。自7月中旬开始起草,8月中旬完成初稿。
2.咨询。9月咨询省厅矿保处、矿权处及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储量评审中心意见。
3.征求意见及修改。10月12日征求驻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25条。11月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意见建议后予以修改完善。
4.规范性文件审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
5.研究通过送审。11月22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12月12日收到市政府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编号通知书。
6.行文印发。12月14日按程序正式行文印发。
四、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共七章二十八条,包含总则、受理、评审、专家复核、审核报备、其他、附则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七条共七条。该部分明确了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评审审查的依据、工作时限、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的情形、评审审查重点等。
第二章受理部分,第八至十条,主要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审查的情形和提交申请的资料,以及如何受理、受理时限等。
第三章评审部分,第十一至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专家组成、抽取、评审方式、会议参会人员、会议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形、程序终止情形、会议结论、评审意见认可、报告修改等。
第四章专家复核部分,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明确要求报告修改后必须提交专家组复核,全部签字认可修改情况才出具评审(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必须是专家组真实意思的体现。
第五章审核备案部分,第二十四条。明确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有审核专家评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材料的职责,认可后移交科室按程序备案。
第六、七章其他和附则部分,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明确了评审材料的受理平台、定稿后报告及评审相关地质资料汇交和归档、试行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