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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3-07162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06-28
名称: 关于《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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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文件解读
2023-06-28           来源: 信息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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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主要对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在建筑环境、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市政管理、防灾减灾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具体(实际操作层面)的规定,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修订背景。

《技术规定》(试行)于2019年4月2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很多条款已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也不符合永州市实际建设情况,需对现行《技术规定》进行修订。

根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永府阅〔2022〕1 号),会议同意启动修订《技术规定》工作。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三、修订主要历程

2022年4月1日至8日,向市规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市房地产两个协会征求意见;2022年4月6日至5月6日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5月12日,组织省级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技术审查;2022年6月7日,通过合法性以及公平竞争性初步审查;2022年12月5日至9日,再次向市规委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2023年3月3日,经2023年局党组会第4次会议审查通过。

2023年3月17日,经2023年市规委会第1次会议审查通过。

四、修订主要内容

1.章节架构

《技术规定》最新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建筑工程、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城市防灾减灾、附则和术语10个章节,共213条规定。

2.落实国家政策,与国家新规范、新标准保持一致。

1)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更新了民用建筑规划指标的计算规则。

第七十四条(2):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根据已编制的《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

第七章:将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全部更新替换,增加了历史城区及潇水景观控制范围、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相关条款,对名城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参考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规划审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优化及新增条款。

1) 优化了新建小区中关于幼儿园、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用房配置比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8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住宅开发项目如未达上述规定标准,但幼儿园布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应当按要求配建,并按规定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50%计算,下同)以下的,应按5‰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照5万平方米的5‰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设置位置宜在项目中心或出入口附近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2) 优化了住宅、商业、医疗等建筑类别的机动车位配建指标。

老城区因用地紧张且地块周边情况复杂,车位配比有所降低,其它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都有所调整,更加合理。

3) 新增“一事一议”原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整体平衡项目的总平面图应整体一次性审批,项目建设时应先期或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衡后各地块经济指标须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定要求。特殊情况下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审定。

4) 新增有关商业建筑设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居住用地内商业服务性建筑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若其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置的,该部分配套商业建筑最多仅一个方向可超出其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配套商业建筑临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该条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且≤70米”。

5)新增关于建筑“中空”设计的计算规则。

第八十二条:(1)当建筑楼层内中空处于主体结构内且位于户型之内,临建筑物外侧为墙、窗、结构梁、柱等时,该中空空间均按自然层数计算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并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2)当建筑楼层内中空处于主体结构外且位于户型之内,临建筑物外侧为墙、窗、结构梁、柱等时,该中空空间均按自然层数50%折算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3)当建筑楼层内中空部分位于公共空间位置时(原则上至少与两户相临),其主要功能用于采光、通风、消防、结构安全等,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6)删除了原《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七)“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内部不超过总户数的5%且其数量少于100 户的这部分户型日照不能满足日照要求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行公示后,可采用在销售时予以告知并与不满足标准的住户签署协议的方式处理”。

4.其他方面的补充完善与优化

1)在正文中增加了山墙间距表、绿化面积折算有效系数表等表格;增加了一些示意图等插图。

2)术语中增加了专业名词解释;附表中增加了用地用海分类名称和代码表。


相关链接: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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