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1009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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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处理永久性基本农田灌溉水系损毁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根据国家交通建设规划的布局,省内多条途径我市的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在项目选址过程中确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象发生,根据现行国家耕地管理政策,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定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充和补划。但部分交通项目设计不周全,个别项目的实施对原有耕地的水利设施造成了破坏,同时未能及时变更设计方案,项目周边原有水田得不到有效灌溉,确有被动形成了“水田变旱土”的情形。
您在提案中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出台永久性基本农田灌溉水系损毁后稻田无法灌溉,准许水改旱,并对承包人给予补差的相关政策规定”。我国现行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来看,因地处丘陵地带,可实施为旱土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较多,而可开垦为水田的耕地后备资源十分匮乏,“旱改水”提升耕地质量、增加水田来源,“水改旱”明显降低耕地使用等级、减少水田资源,所以现有耕地保护政策不能支持“水改旱”和对承包人给予补差。但根据现行耕地管理政策,承包人因灌溉水系损毁被迫“水改旱”种植旱地作物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
因修建高速公路导致灌溉水系损毁后稻田无法灌溉,所以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措施解决:一是对已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造成“水田旱种”的地块,由修建高速公路投资方出资或通过交通、水利部门向上争取配套资金补充或改善灌溉条件,实现“水田水种”;二是对接交通部门,在以后各项线性工程项目选址、设计时充分征求我局和水利部门意见,经细致论证后采取预设灌溉设施等方式,保障“水田水种”;三是确因灌溉水系损毁无法修复导致“水田旱种”被迫“水改旱”的,由修建高速公路投资方对承包人给予补差。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