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1008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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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基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湘江西路(萍阳北路延伸段)项目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置换市经投62.58亩土地和市城投30.33亩土地问题
根据《永州市中心城区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第三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等,需要使用市中心城区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以补偿收回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除采取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外,土地管理部门也可以与用地者协商,以另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交换”,为此市国资委提出的会办意见是:市国资委、市城发集团、市经发集团均支持土地等价置换,涉及的具体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因此,对湘江西路(萍阳北路延伸段)项目建设占用市经投62.58亩、市城投30.33亩土地,建议由零陵区政府分别与市经发集团、市城发集团采取等价值置换原则协商处理。
二、关于依法整体收回原化工集团157.75亩土地问题
根据2014年市政府46次常务会议和2023年4月24日零陵化工有限公司关闭工作小组协调会议精神,以及2023年6月16日市工信局向市政府提出的《关于零陵化工有限公司遗留问题处置工作请示》,由于该宗地处置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为此,我局建议:零陵区政府可结合湘江西路的建设,积极发挥作用,参与零陵化工有限公司土地的处置工作,以便发挥该宗土地的应有价值。涉及具体补偿收回方案,需依法按程序报批。
三、关于湘江西路(萍阳北路延伸段)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的问题
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会办意见:1.从零陵区土地出让收入(不含工业用地)中政策性计提10%到市财政统筹使用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财政收入体制,鉴于目前市委市政府未做出调整决策,市财政局建议对零陵区萍洲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继续按照《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永办〔2020〕8号)文件执行。2.零陵区卷烟厂2024年-2031年税收增长部分的市区分成安排,市财政将严格按照《关于研究零陵卷烟厂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24〕6号)执行。
感谢您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