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1084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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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本款办事指南仅用于非永州市本地的异地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本市已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开展跨省通办,其他省份以湖南省不动产官网公布为准)。
二、适用情形
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注意事项:1.因数据整合问题,部分房产证无法办理该项业务,适用于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办理;2.因纯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需进行实地查看或调查,不适用于该款办事指南;3.本款办事指南仅适用于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三、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五、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2.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3.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4.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的资料,包括: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在授权委托书上同意并加盖公章表示的,不再提交。下同);
(2)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国有企业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证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决议证明中注明;
(3)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材料(抵押合同含此内容的不需另行提交)。
(2)抵押物为房改房,房产档案内记载了配偶信息的,应由配偶共同申请并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经济适用房(含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办理购房按揭抵押权登记时,档案内记载了配偶信息的,应由配偶共同申请并收取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反担保业务未收取反担保协议或对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可收取以下材料:①借款合同或其他引起担保行为的合同;②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或担保意向书(如担保公司与银行的授信担保协议内容的有关情况);③担保服务协议;④反担保合同。
六、办理流程:异地受理—本地初审—本地核定登簿—缴费(住宅80元/证(套),非住宅550元/证(套),免收登记费详见收费标准公示)、领证(邮寄)。
七、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八、线下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以当地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已开通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的合作市州及省份的当地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九、投诉电话
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46-8323681
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746-8327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