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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6-11676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6-01-30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
文号 :    
以案释法案例
2026-01-30           来源: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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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案情简介】原永州市**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在**区**路西段与*路*口处占用1205㎡土地用于修建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因该公司于2020年5月份注销,根据其总公司即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的授权,由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本次**路西段与*路*口处地块未批先建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调查与处理】 2025年5月26日,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以及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05㎡土地退还给**区**街道**村管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05㎡土地上新建道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在15日内移交**区人民政府处理。2.对非法占用的1205㎡土地处以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陆佰肆元整(9640元整)。1205㎡×8元/㎡=9640元。

【法律分析】原永州市**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12月在**区**路西段与*路*口处占用1205㎡土地用于修建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土地资源变得尤为紧缺。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查处非法占地的案件,既保障了土地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合法配置与可持续利用,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永州市**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案情简介】永州市**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区**镇**村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以建设工程项目场地平整施工为名,采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并对外销售获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调查与处理】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8月15日对永州市**有限公司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一案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无证采矿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永州市**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永州市**有限公司无证采矿采出的矿产品2642.1吨。2.没收永州市**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肆万肆仟陆佰贰拾陆元叁角捌分(小写:44626.38元),并按照违法所得20%的标准处以罚款捌仟玖佰贰拾伍元贰角柒分(小写:8925.27元)。上述两项款项合计:伍万叁仟伍佰伍拾壹元陆角伍分(小写:53551.65元)。

【法律分析】永州市**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区**镇**村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以建设工程项目场地平整施工为名,采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并对外销售获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无证采矿“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对永州市**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非法开采案查处是当前自然资源执法工作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该案涉嫌人员多,在实际查处工作中尤其是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不配合、收集证据难、请第三方技术单位鉴定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调查取证工作阻力大,执法人员要敢于较真碰硬,经多方取证,明确了该案违法主体,做到程序到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强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由司法机关对非法开采的犯罪问题及时查处,对全市非法开采行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国家矿产资源。

三、**区**服务中心非法占地案

【案情简介】:**区**服务中心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于2025年3月在**区**街道**社区占用2186.51㎡土地启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项目建设,进行道路硬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调查与处理】: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永州市**区**服务中心非法占地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项目建设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和行政处罚:1.没收道路硬化构筑物2186.51㎡,交由**区人民政府处置;2.对非法占用的2186.51㎡土地并处罚款贰拾壹万捌仟陆佰伍拾壹元(2186.51㎡×100元/㎡=218651元)。

【法律分析】**区**服务中心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于2025年3月在**区**街道**社区占用2186.51㎡土地启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项目建设,进行道路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区**服务中心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及处理。

【典型意义】违法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顽疾,是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病”的共性难题。屡禁不止的城镇违法建设,不仅扰乱了城镇建设秩序,破坏了城镇发展环境,更是影响到城市功能品质。拆违治乱,是提高城镇“颜值”的美丽工程,也是回应群众关切的民生工程,更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文明工程。我局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作风,不断提升辖区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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