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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4-10981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5-01-02
名称: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台账(2024年7-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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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台账(2024年7-12月)
2025-01-02           来源: 执法一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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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类型 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行政相对人
 永自然资罚字【2024】15号 非法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版)第六十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 岚角山街道新田前社区第六、七组居民小组擅自将位于新田前社区第六、七组水斗岭往天安公墓方案离永州大道约1000米的20000.32平方米集体土地出租给永州奥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混凝土生产设施和办公室宿舍等建筑配套设施。 3.6 36 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6万元;3.并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计3.6万元(36万元*10%=3.6万元)。 2024.8.22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岚角山街道新田前社区第六、七组居民小组出租奥都公司
 永自然资罚字【2024】16号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 永州市零陵区正源肉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开始将位于零陵区河西工业园五里堆路桐子坝路东侧579.41平方米土地动工圈地,并于2023年4月完成硬化建设停车坪。 23.90645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物面积79.41平方米,没收资产移交零陵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处置;2.对非法占用土地579.41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零陆拾肆元伍角整(239064.5)元。 2024.8.20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零陵区正源肉食品有限公司
 永自然资罚字【2024】17号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湖南永州国际陆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冷水滩区珊瑚街道龙家岭社区21695.94平方米农用地修建马坪一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285.363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冷水滩区珊瑚街道龙家岭村21695.94㎡集体土地退还给冷水滩区珊瑚街道龙家岭;2.处罚款2853630元(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罚款:3420.18*300元=1026054元,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18275.76*100元=1827576元) 2024.9.14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国际陆港
 永自然资罚字【2024】18号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款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永州市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规划(超审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多建了33878.0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超26630.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超7247.54平方米)。 141.7833 1、没收超审批建筑面积4072.14平方米(该项目21至22层),移送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处理;2、没收超审批建筑面积7247.54平方米(地下室建筑),移送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处理;3、处罚款人民币1417833元。 2024.10.25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市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自然资罚字【2024】19号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 永州中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17年8月建设的“香江名城”B-1栋商住楼项目擅自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面积10.6平方米,并在其上建设房屋面积74.2平方米。 0.212 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面积74.2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的10.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元整(2120元) 2024.11.29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中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永自然资罚字【2024】20号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的规定 永州市冷水滩区昌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23年10月未经批准和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名义进行建设用于非农用途,擅自占用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珍珠塘村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大棚。 60.8316 1、没收非法占用的6083.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移交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处理;2、对非法占用的6083.1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零捌仟叁佰壹拾陆元整(608316元)。 2024.12.2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昌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永自然资罚字【2024】21号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法工委【2011】1号) 永州市潇湘古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古郡嘉苑项目未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擅自将临街商业(8#楼)楼顶架空亭台构筑物建设成封闭建筑物 13.232344 165.4043 1.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的1627.76平方米建筑,按建筑造价成本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1654043元。2.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1627.76平方米建筑的行为,按建筑造价成本评估价的8%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叁佰贰拾叁元肆角肆分(计算公式:违建部分成本价值估价1654043元*8%=132323.44元)。 2024.12.5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市潇湘古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自然资罚字【2024】22号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永州市零陵区鑫辉宏达建材厂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在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新塘尾村占用18493.43平方米土地建设页岩砖厂。 27.801525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8493.43㎡建筑物及构筑物,并移交零陵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处置。2.对非法占用的18493.43㎡土地处以罚款,耕地按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其他土地按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零壹拾伍元贰角伍分(122.76*20+18370.67*15=278015.25元)。 2024.12.5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市零陵区鑫辉宏达建材厂
 永自然资罚字【2024】23号 无证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第一条。 永州经开区玉妹石材厂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棉花糖组,以露天开采的方式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并将非法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全部对外出售牟利。 32.380806 80.952015 1.没收永州经开区玉妹石材厂违法所得捌拾万玖仟伍佰贰拾元壹角伍分(小写809520.15元),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捌佰零捌元零陆分(小写323808.06元),两项合计:壹佰壹拾叁万叁仟叁佰贰拾捌元贰角壹分(小写1133328.21元)。

2024.12.19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经开区玉妹石材厂
 永自然资罚字【2024】24号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永州市一帆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冷水滩区曲河街道曲河社区占用娘娘桥组、钟家组集体土地建设驾驶训练场地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41.7762 1.将非法占用的6141.5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曲河街道曲河社区娘娘桥组、钟家组集体;2.将非法占用的82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地面硬化构筑物5614.43平方米和棚房196.05平方米;4.对非法占用的6962.57平方米土地,其中126.24平方米耕地按400元每平方的标准并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零肆佰玖拾陆元整(126.24㎡*400元/㎡=50496元),5996.30㎡国有建设用地和19.03㎡其他地类(田坎)按2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柒仟贰佰陆拾陆元整(6836.33㎡*200元/㎡=1367266元),总计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柒仟柒佰陆拾贰(1417762)元整。 2024.12.20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州一帆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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