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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4-10967 分类:  
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12-26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
文号 :    
以案释法案例
2024-12-26           来源: 执法支队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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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案

【案情简介】:湖南永州**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冷水滩区**街道**社区21695.94平方米农用地修建**一路及其附属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违法占用土地性质。

【调查与处理】: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冷水滩区**街道**社区21695.9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冷水滩区**街道**社区。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叁仟陆佰叁拾元整(按非法占用耕地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3420.18平方米×300元=1026054.0元)、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18275.76平方米×100元=1827576.0元)。因该案涉嫌违纪,我局在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后将该案件移送冷水滩区纪委监委问责处理。

【法律分析】湖南永州**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冷水滩区**街道**社区21695.94平方米农用地修建**一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湖南永州**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及处

【典型意义】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土地资源变得尤为紧缺。因此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我们都以最严厉的措施进行查处,严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依法履职查处破坏耕地的案件,既保障了土地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合法配置与可持续利用,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买卖矿产品案

【案情简介】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于2023年3月擅自将位于永州**开发区**村的**山砂石骨料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场地平整产出的石灰岩石料进行买卖,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属非法买卖矿产品行为。

【调查与处理】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实情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金额: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2.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元)

【法律分析】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位于永州**开发区**村的**山砂石骨料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场地平整产出的石灰岩石料进行买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9月25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三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之规定,属非法买卖矿产品行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版)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维护市场秩序:非法买卖矿产品会扰乱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使得守法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查处此类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保护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和买卖矿产资源会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查处非法买卖行为可以有效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3.保障公共安全:非法买卖的矿产品可能来源不明,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与犯罪活动有关。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行为,可以防止这些有害物质流入不法分子手中,保障公共安全;4.促进社会稳定:非法买卖矿产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加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通过查处非法买卖行为,可以减少这些社会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综上所述,查处非法买卖矿产品的意义重大,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矿产资源,还能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二期项目违法建设案件

【案情简介】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二期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内容擅自将临街商业(8#楼)楼顶架空亭台构筑物建设成封闭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非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法工委〔2011〕1号)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的1627.76平方米建筑,按建筑造价成本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计1654043元。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1627.76平方米建筑的行为,按建筑造价成本评估价的8%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叁佰贰拾叁元肆角肆分(计算公式:违建部分成本价值估价1654043元×8%=132323.44元)。

【法律分析】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法工委〔2011〕1号):“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的规定,对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违法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顽疾,是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病”的共性难题。屡禁不止的城镇违法建设,不仅扰乱了城镇建设秩序,破坏了城镇发展环境,更是影响到城市功能品质。及时拆违治乱,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整洁有序,让我们的家园更加宜居幸福,更是维护广大群众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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