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1075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4-12004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自然资发〔2024〕8号 |
YZCR-2024-12004
永自然资发〔2024〕8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修订增补部分条款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修订增补部分条款经我局2024年第1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保持一致。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直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修订增补部分条款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7日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修订增补部分条款
一、第五章道路交通第三节停车场配建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行车停车新增第(2)款: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0.3个/户的标准配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车位,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的50%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插孔)。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车位尺寸不宜小于2米x0.7米。按要求设置的10个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车位可折抵一个机动车停车位,超出上述要求配建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车位不可抵扣机动车停车位。为遮阳、挡雨搭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可不计算容积率。结合小区绿地布置,采用生态式设计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露天停车场地,其用地面积可按50%计入项目绿地率。
二、第三章建筑工程第四节建筑设计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第(1)、(2)、(3)款修订为:
(1)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合理规划工业生产必需的商业服务业、科研、仓储、租赁住房、公用设施等用地,促进复合利用、职住平衡,发挥整体利用效益。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对确需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至15%。
(2)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物流仓储用地内只能建设用于物资储备、中转和配送等用途的仓库建筑,其配套的办公、调度、宿舍、食堂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三、第三章建筑工程第五节规划指标计算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五条第(4)款修订为:
工业项目中工业、仓储建筑等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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