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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4-10584 发文日期: 2024-09-13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4-00002 信息时效性: 文号 : 永政发〔2024〕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4-09-13           来源: 征地事务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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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ZCR-2024-00002

永政发〔2024〕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范围为准。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2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

                                                      单位: 元/亩

补偿标准

地类系数

I区

II区

旱地

园地

林地

冷水滩区

85800

79500

0.83

0.67

0.67

零陵区

82400

72100

0.83

0.67

0.67

祁阳市

71000

65000

0.83

0.67

0.67

东安县

67800

61800

0.83

0.67

0.67

双牌县

66200

58300

0.83

0.67

0.67

66300

61800

0.83

0.67

0.67

江永县

66300

58300

0.83

0.67

0.67

江华瑶族自治

66300

58300

0.83

0.67

0.67

宁远县

66300

61800

0.83

0.67

0.67

新田县

66300

60100

0.83

0.67

0.67

蓝山县

66100

58400

0.83

0.67

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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