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19/2024-1050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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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YZCR-2024-12003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自然资办发〔2024〕55号 |
YZCR-2024-12003
永自然资办发〔2024〕55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信
息公示牌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矿山日常监管,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信息公示牌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13874373710)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信息公示牌
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矿山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执法“双零”目标行动的通知》(湘自资发〔2023〕18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全市持证矿山的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和采矿权信息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之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执法“双零”目标行动的通知》中“严格实行采矿权标示牌和矿界界桩埋设制度。所有持证矿山必须组织在醒目位置设立标识牌,公示采矿许可证登载的全部信息。露天矿山应埋设界桩,有条件的地方,要安装电子界桩、电子围栏、视频监控等设备。”之要求,全市持证矿山的界桩和公示牌通过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强化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规范矿山开采活动,有效地遏制矿山越界开采行为,避免因矿界不清引发矿地矛盾,实现矿界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达到更好地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制作要求
(一)界桩:规格。界桩可选用钢材、塑料、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经久耐用的材质,形状可为正方型或长方型,横截面直径不小于 10 厘米,高度不低于 150 厘米(露出地表100厘米以上)。版面内容。白底红字;界桩左右两侧刷红白相间的反光漆,前后两面用反光漆标注矿山名(简称)和拐点编号,拐点编号例如XX—XX,前两位数代表拐点总数、后两位数代表拐点号(详见附件1)。
(二)公示牌:规格。两层材质,底层可选用金属、玻璃钢等经久耐用的材质,面层建议用具有反光、夜光功能的塑料复合膜,规格:整体高度2.2米,其中版面宽2.0 米,高1.2米,底座高1.0米。版面内容。蓝底白字;正面顶部为标题栏:采矿权信息公示牌;正面左侧为采矿权管理内容公告栏,应载明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内容;正面右侧为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开采深度等内容;正面底部标注制作单位和时间;反面标注统一内容的宣传标语(详见附件2)
界桩及公示牌是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标识,由矿山企业自行制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制作要求书面告知矿山企业。界桩和标识牌的规格样式和埋设要求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样式制作及埋设,并在完成埋设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后各矿山企业须拍照存档并填写设置完成确认书(附件3)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安装要求
界桩和公示牌的安装工作,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乡镇基层所、矿业权人和村组有关人员参与。
(一)界桩。全市所有合法露天开采矿山均需按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埋设界桩。拐点具体位置委托技术单位现场实测确定,拐点编号要与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一致,界桩露出地面高度不小于 1.0米。如遇个别拐点位置特殊(如陡崖、悬崖、深坑等),可暂不埋设,待开采至水平位置再补设。拐点之间超过200米或视线不畅的应加密界桩,新设立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有条件的大中型矿山,在实物界桩埋设好之后,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逐步安装电子界桩、电子围栏。
(二)公示牌。地下开采矿山安装在主井口旁,露天开采矿山安装在矿区主要入口。公示牌安装位置醒目,安全可靠,面向来人方向,公示牌地表高度2.2 米。
四、日常管理
(一)界桩及公示牌由采矿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当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界桩及标识牌保护与管理情况,发现界桩或标识牌遭到毁坏的,应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修复或更新,并报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采矿权人须在变更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界桩位置调整、公示牌内容更新工作。界桩、公示牌的设置、调整、更新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实测单位现场调整确认,共同做好界桩的埋设、公示牌的更新工作,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采矿权注销(或灭失)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拆除界桩和公示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布置。规范界桩和公示牌制作、安装是落实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矿山界桩和公示牌科学、合理埋设,并按照采矿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二)分类处置,逐步完善。新设置的界桩和公示牌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制作、安装。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回头看”,本方案下发前已经完成界桩及公示牌设置,但内容已发生变化或过期、埋设的界桩不明显或无法查找的,应当及时按照本方案要求补充完善或重新设立公示牌、埋设界桩,对政府应公告未公告的矿区范围或发生变更的矿区范围,及时依规依程序予以公告或更新。
(三)加强监管,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界桩和公示牌制作、安装的督促、指导,对未按要求、未按时完成制作、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市局将对安装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办。
(四)统一时限,限期安装。所有持证矿山必须在2024年11月底前完成矿区界桩和公示牌的埋设及安装工作。新办证的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公示牌设置工作,应在取得林地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界桩设置工作(如矿区范围未全部取得林地许可,部分取得林地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应在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界桩设置工作,矿区范围内未取得林地许可证的待取得许可证之后再按要求实施)。
附件:1.界桩样式图
2.公示牌样式图
3.永州市矿区范围界桩、采矿权信息公示牌设置完成确认书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永州市矿区范围界桩、采矿权信息公示牌
设置完成确认书
XXX县市区(管理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信息公示牌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XXXXXXXXXX(此处填采矿权人名称)已完成XXXXXXXXXX(此处填矿山名称)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公示牌设置工作,一共埋设矿区范围界桩XX个,其中拐点界桩XX个、辅助界桩XX个,设置采矿权公示牌XX个。XXXXXXXXXX(此处填采矿权人名称)将按方案要求,负责界桩和公示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负责人(签字):
采矿权人(盖章):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