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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4-10478 发文日期: 2024-08-23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4-12002 信息时效性: 文号 : 永自然资办发〔2024〕47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08-23           来源: 测绘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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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24-12002

永自然资办发2024〕47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郭佳欣,联系电话:15700710831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82


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州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监管责任,保障测绘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中心城“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中心城区“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复核工作,并对各县(市、区)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复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多测合一”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及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所需的专用设备购置经费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永州市范围内涉及的“多测合一”业务项目委托、合同上传、成果提交、质量复核、监督审核、成果共享、更新入库、信用评价等,均在湖南省“多测合一”公共服务平台(永州市)(以下简称“多测合一”平台)中运行,严格落实“全流程、全线上、零跑腿、零接触”。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一个“多测合一”测绘事项原则上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承担,竣工验收阶段同一测绘事项原则上同时出具测绘成果、同时通过质检复核。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及测绘机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提出申请,一事一议。

第八条强化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投诉、检举、申诉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技术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测绘单位的技术方案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测绘质量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开展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测绘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测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在永州市中心城区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入驻永州市“多测合一”机构名录库,并按照省、市“多测合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质范围内开展“多测合一”业务,配备与测绘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在本市设有固定办公场所。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确保在检定有效期内,并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明确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多测合一”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测绘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在“多测合一”项目实施前,应编写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本单位有审核权限的人员核准。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单位的成果质量实行法人代表承诺制,所有“多测合一”成果应附有测绘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质量保证承诺书。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的“多测合一”成果应参照《湖南省“多测合一”技术规定(试行)》《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技术规范,按新的技术规范执行。项目测绘完成后,测绘单位应通过“多测合一”平台上传以下资料:

1.技术方案或作业技术指导书;

2.签字盖章的测绘成果报告扫描件及电子版;

3.检查记录或质量检查报告;

4.各类测绘原始记录;

5.测绘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

6.检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如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审批方案、总平面图,经图审盖章的施工图等)。

质检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永州市中心城区“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进行质量复核,单个项目成果质量复核抽检比例按《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要求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对质量复核的样本承担质检责任。

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应当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质量复核人员,编组开展质量复核工作。每个项目的复核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中级或以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质量复核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商业等秘密,履行质量复核过程的保密职责。与受检单位或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被检项目作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质检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复核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2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成果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技术文件或作业技术指导书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4.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5.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质量复核人员应做好质量复核记录,对复核发现的问题记录要做到具体、清晰、准确、全面,对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科学、严谨编制质量复核报告,提出样品质量等级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复核报告及复核结论。质量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报告上签字,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永州市中心城区“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质量复核合格并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永州市中心城区无法录入“多测合一”平台的自建房及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参照此办法中质检审核流程进行线下质检。

第二十四条  经质量复核合格及审核后的测绘成果在“永州市‘多测合一’成果管理与共享系统”进行入库、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存档,并推送至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永州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成果共享互用。

第二十五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登记发证的依据,对使用未经“多测合一”平台办理或未经质量复核合格及审核的测绘成果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和成果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成果质量奖惩

第二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对测绘单位每个项目首次提交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质量评分,每月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成果质量评分汇总情况。测绘成果质量评分等级分为“优”(大于等于90分)、“良”(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合格”(小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不合格”(小于60分)。成果质量评分作为对测绘单位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报送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评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定期通报评定结果;年度末对测绘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年度考评。

(一)年度内“不合格”项目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测合一”项目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测绘单位,年度考评结果为“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通报表扬。

(二)评定为“不合格”的“多测合一”项目,退回测绘单位整改。年度内出现两次成果质量“不合格”项目的测绘单位,在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内予以通报。年度内出现三次成果质量“不合格”项目的测绘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年度内出现三次以上成果质量“不合格”项目的测绘单位,移出“多测合一”机构名录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

(三)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或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经核实后移出“多测合一”机构名录库,测绘成果无效。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影响测绘质量、扰乱测绘市场经查实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在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五)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测绘成果,或与建设单位合谋编造测绘成果的,经核实后移出“多测合一”机构名录库,并将失信行为上报至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

(六)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移出“多测合一”机构名录库,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单位被取消“多测合一”资格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项目。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勘测事务中心的质量复核结论有异议的,收到“多测合一”质量复核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异议报告,或邀请湖南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仲裁。经核实质量复核结论不正确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整改,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复核及审核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 8 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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