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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9/2024-08804 发文日期: 2024-02-07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4-12001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永自然资发〔2024〕1号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2024-02-07           来源: 储备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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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R-2024-12001

永自然资发2024〕1号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1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补偿收回地面无建筑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面有建筑物的,按照《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9号)执行。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范围为准。

第三条  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等,需要使用市中心城区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以补偿收回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收回的程序:

(一)由项目用地业主单位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和要求,就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应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查清土地权属来源、面积、规划指标、利用现状、是否给予补偿等相关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沟通协调,完成收回前期工作;同一宗地中,因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后,剩余土地不能单独规划或单独建设的,应当同时补偿收回。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地收回前期工作进行审查后,将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因、依据、面积、范围、补偿方式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初步达成一致后再会同相关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拟定《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补偿收回方案应包括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位置、面积、范围、现状、补偿等内容。

(四)《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收回方案发布《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等权利人,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规定在30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公告和听证情况完善《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下达《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补偿款安排市土地储备机构相关资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款拨付给被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并办理收回土地相关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时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执行。

特别规定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收回土地补偿款交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提存:

(一)在规定期限内,无权利人申报权利的,或者虽有权利人申报,但拒不领取收回土地补偿款的;

(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权利申报材料、资料等,不能确认收回土地补偿款支付对象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或者虽经政府确权但使用权归属争议仍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的;

(四)不能向土地使用权人直接支付收回土地补偿款等其他情形的。

提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收回土地补偿款提存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及相关单位;无申报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收回土地补偿款提存后,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权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并凭补偿协议到提存的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领取补偿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或已签订《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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