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40007/2025-0051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一、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受理单位:道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道县政务服务中心(道县工业园工业大道东)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现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考察评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所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并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医疗服务能力等情况是否符合医保管理要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实行省内互认,对经当地医保部门现场评估合格的,不再重复组织现场评估。
4.结果公示。在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将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示。
5.签署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拟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协商谈判,确定协议内容,网上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签约名单及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办结。开通联网结算业务。
备注:办理环节根据国家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进行调整。
(六)办理材料:
1.《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加盖医疗机构全称的公章)(表19);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全称的公章)。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主要是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医疗费用构成、基金支出存在的风险、建议等;
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材料1、2为申请办理时须提交的资料,材料3-6可在现场评估过程中进行核查。
(七)办理时限:不超过80个自然日。
(八)查询方式:现场查询、线上查询(全市各级医保经 办机构公布电话、门户网站、手机 APP 、微信公众号等)。
(九)监督电话:0746-5267699
(十)评价渠道:现场评价、线上评价、第三方评价等, 并向社会公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效率、依法 依规办理等。
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受理单位:道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零售药店。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道县政务服务中心(道县工业园工业大道东)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2.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零售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重新提交;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3.考察评估。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工作人员对零售药店所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并对零售药店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等情况是否符合医保管理要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实行省内互认,对经当地医保部门现场评估合格的,不再重复组织现场评估。
4.结果公示。在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将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向社会公示。
5.签署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拟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协商谈判,确定协议内容,网上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签约名单及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办结。开通联网结算业务。
备注:办理环节根据国家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进行调整。
(六)办理材料:
1.《湖南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加盖零售药店公章)(表20);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零售药店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主要包括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药品费用构成、基金支出存在的风险、建议等;
8.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材料1、2为申请办理时须提交的资料,材料3-8可在现场评估过程中进行核查。
(七)办理时限:不超过80个自然日。
(八)查询方式:现场查询、线上查询(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电话、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
(九)监督电话:0746-5267699
(十)评价渠道:现场评价、线上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并向社会公布。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办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