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40007/2025-0016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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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
残疾等级须提交材料的说明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变化情形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军人登记表(退役军人证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4.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放射性疾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需提供在军队认定的参试部队服役的档案记载和近期就诊病历;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患精神病(2004年9月30日以前退出现役)申请补办评残的,须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且有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医疗机构诊断患精神病的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还要有能认定因战因公负伤的情形表述,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5.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报告。调查核实报告要精细、责任到人,调查时间、经过要详实。
6.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报告的审查报告,要明确审查人及详细的审查经过。
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提供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系职业病的须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系精神病的须有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或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
8.申报材料中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姓名(含同音不同字、错别字)等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核查证明材料。
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须提交材料的说明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工作时间,退休(职)时间,使用编制情况,从事的工作岗位,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还须说明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变化情形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评定伤残等级的,须提交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警官证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须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5.负伤(残情变化)后在医院治疗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6.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授予警衔的文件。
7.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其负伤性质的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0.属于被违法行为人致残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结论。
11.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其他人员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须提交材料的说明
其他人员是指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三)、(四)、(五)项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须详细说明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负伤(残情变化)后在医院治疗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5.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须有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的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6.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县级以上政法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7.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8.2020年2月1日之前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按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