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4-0158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道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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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于2019年3月26日挂牌成立,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属正科级行政单位。单位现主要负责人为罗海旺同志,职务党组书记、局长。办公地址为道县东门街道办事处东洲大道665号,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公咨询电话(传真):0746-5222586,邮政编码:425300。
二、机构设置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加挂“道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现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正科级派出行政机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一套领导班子的管理体制。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宣教法规股、自然生态保护与环境监测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污染防治监管股、道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站、党建室、生态环境事务9个股室。
三、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辖区内生态环境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以及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工作。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管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统一发布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相关信息。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九)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统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十二)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协助所在县区委、县区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