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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40007/2025-00342 分类:  
发文机关: 道县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5-06-21
名称: 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钟亚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文号 :    
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钟亚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2025-06-21 08:58
  • 来源: 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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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于202561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道市监处罚202579号),因当事人已不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在其法定的住址无法寻找,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20255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道市监罚告202571号),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要求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道市监处罚〔202579号),内容是:当事人经营场所三防设施(防鼠)不完善,未设置有效防措施,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场所三防设施(防鼠)不完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详见附件)。

 当事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道市监处罚〔202579号)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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