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40007/2022-0055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道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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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面提高民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民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包括我局对外行使行政执职能的相关股室,通过政务公开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民政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办事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制度所称民政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民政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四、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确认、给付等权利义务、执法程序、工作时限、违法责任、监督渠道及其他规定应当公示 。
五、行政执法公示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单位网站公示;
(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公示;
(三)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除前款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发布公告、印发公示册、公示卡、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等辅助方式。
六、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 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 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
(三) 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五) 执法结果。包括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六) 救助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七) 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七、 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股室应告知局办公室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八、各行政执法股应室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定后公示。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由具体行政执法股室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十、局办公室要将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十一、各行政执法股室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将对相关股室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本制度由道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