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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40007/2022-00288 分类:  
发文机关: 道县濂溪街道办 发文日期: 2022-12-16
名称: 道县濂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    
道县濂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2-12-16 18:56
  • 来源: 道县濂溪街道办
  • 作者:道县濂溪街道办
  • 【字体:   

道县濂溪街道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街道办事处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道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本街道办事处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街道办事处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开;本街道办事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六条  本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街道办事处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本街道办事处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部门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党政综合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部门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部门进行确认回复。     

第九条  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十一条  当本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资料时,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本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街道办事处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街道办事处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街道办事处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本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道县濂溪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范围

本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街道办事处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街道办事处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宣传栏、网站、媒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本街道办事处具体网址为:http://www.dx.gov.cn/dxlxjdb/zwgk/dxzwgkList.shtml

(三)公开程序

部门经办人整理公开内容送部门负责人签发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专人发布归档。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本街道办事处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下载可复制)。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登记

收到申请后,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道县濂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3、审批

分解到相关部门,各部门整理公开内容并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

4、答复

本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时,道县濂溪街道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第五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



道县濂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濂溪街道报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出台的重要文件等,一般均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

四、建立解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街道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机关各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道县濂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完成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

2、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 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领导组成人员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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