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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道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 2024-09-1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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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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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草拟了道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

通过出台道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办事流程、工作措施等,进一步规范我县居民住房建设与管理,提升我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长沙“4.29”自建房倒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中央到省市,均明确要求我们地方也要相应配套出台关于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性文件。

三、该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

省人大13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即《若干规定》实施意见,如今时间过去1年了,已经有很多村民申请建房,非常有必要尽快修订出台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持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规范化管理。

四、该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明确适用范围。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层以下(不含三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自建房,适用本办法。工程投资额在三层以上(含三层)、30万元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的居民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2.明确部门职责。明确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市监、教育、公安、商务、文旅广体、卫健、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属地责任。

3.明确规划设计要求。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图集,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农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乡镇(街道)负责核查住房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

4.强化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当委托乡村建设工匠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企业)实施。乡镇(街道)要明确专职人员对农村住房实施质量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在建农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巡查,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动态巡查制度和“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5.明确竣工与验收程序。乡镇(街道)指导并协助建房村民组织相关机构、村支两委负责人及施工方等单位或个人成立验收小组,委托勘察、设计、监理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或人员也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农村建房竣工条件、验收程序进行明确。

6.关于使用与管理用作经营的农村住房作出规定,明确乡镇(街道)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住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明确乡镇(街道)应当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改扩建行为加强监管

7.关于监督与执法明确乡镇(街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县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县有关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8.关于法律责任明确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住房主体承重结构的,由乡镇(街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

9.该文件制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照兄弟县市区做法,起草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10.关于试行期。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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