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道县白马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月12日以邮寄的形式向白马渡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并要求县环保局返还我的林地使用权至今无果,特请县人民政府予以督处。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寄出《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督促永州市环保局道县分局返还侵占我的油茶林地或者依照土地征收征用程序予以补偿”。后被申请人未予答复。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案涉土地为土地侵权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本机关本应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被申请人进行答复,但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本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无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道县白马渡镇人民政府不按时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