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叶某来信的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30日通过快递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叶某来信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近日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叶某来信的答复》,主要内容:一、您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二、我局执法人员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关于一、您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建议你机关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月3日作出的国市监信复函〔2023122612261〕《信访回复意见书》。
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关于二、2.3.4我局执法人员认真履行了职责。2称现场未发现,4却称违法货值金额小,从投诉举报人的专业性来看,投诉举报人已明知是过期食品,不可能食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条件。短短200字前后矛盾逻辑混乱。不予行政处罚应该是立案后的案件结论,而不是不予立案的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专业性极强的行政部门对如此基本逻辑都能混淆,申请人认为该尸位素餐的部门已无存在的必要,浪费国家资源。
二、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关于二、5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投诉的调解职责,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主要存在消费争议,即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调解处理消费争议。
三、被申请人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关于二、6对您提供的偷录的证据,被投诉举报人称侵犯隐私,缺乏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而知假买假的行为缺乏正义性,在现场不能发现过期食品的情况下,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明显正确。该回复彰显被申请人“情绪执法”。本案中申请人购买时录制的公证已上链“三性”已确认。被申请人在公证上链与投诉举报人称中,不假思索的选择后者,摇着尾巴应声附和“主人,您说得对”,被申请人到底收了多少利益才可以如此“愚忠”,典型的滥用职权。
综上,请复议机关在适用法律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违背《法理学之法律原则的使用条件》的三条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和4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其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一天内在我局投诉5件,且一天到我局管辖区域不同的地点购买问题产品进行投诉,前不久同时间事由被答复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据此申请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主体为“消费者”,而认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的关键在于区分其消费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我县其他地方购买商品,并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等问题,向我局一天之内提起举报投诉的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因正常生活投诉举报数量,可以认定申请人系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涉案商品,属于变相的经营活动。另外,纵观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大多数是使用商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等进行举报投诉维权,其对涉案商品的认知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其被误导的可能性较小。综上,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为自身牟利,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其整体行为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的“消费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本案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国家坚决反对这种以牟利为目的、无视法律权威、浪费行政资源、把行政机关当作牟利工具的恶意索赔人,对其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答复人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
1.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对某超市、某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信件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将初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依法进行了答复。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申请人投诉的同款食品,但该同款食品并未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其他食品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食品销售记录台账,但该店并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答复人告知被投诉人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要求现场调解,与答复人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决定终止本次调解。
综上,答复人依法履职,请求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相关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号:XXXXXX)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称:2023年12月31日其在某超市、某生鲜超市分别购买到已过期的“香肠”及“魔芋爽”,针对上述两个被投诉举报对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申请,要求被申请人:1.采取调解方式进行消费争议调解;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已售出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并无害化销毁;3.责令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4.请求给予奖励。经查,该信件于2024年1月4日被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叶某来信的答复》。
另查明,申请人分别以某甲超市、某生鲜超市、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某乙超市、某丙超市销售的商品外包装问题为被投诉举报对象,在同一时间段内向被申请人提起5起投诉举报,五次购买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且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对某甲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投诉举报答复行为另案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叶某来信的答复》《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购货小票、涉案产品图片、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除本案以外,同一时间段内又发生多起申请人叶某同一天向不同商家购买商品存在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的案件,申请人叶某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继而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为频繁地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客观上也导致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