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道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永道交运罚决〔2023〕115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在12月1日开车(湘MDxxxxx)从江华到永州办业务(我是某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工号2214xxxx),车上坐了一个同行人,这个人是朋友(小邵电话13806151xxx)叫我帮他带一个同事去永州。在途径道县交通执法检查点时,被拦下检查询问是否收费出行,当时我与乘坐人明确表示没有收付费,但是现场执法人员以不正常、不合乎常理,以我不是雷锋为据而不采信,并现场拨打我朋友电话查询,我朋友也回答是叫我顺搭他同事过永州未付费,但是执法人员仍坚持认定我涉嫌违反交通法45条,并暂扣我车辆,并让我星期一(4号)过去申述辩解处理。我4号上午十点钟过去处理,其办公室人员明确表示处罚我一万元,我说我都没有违法为什么要罚我?工作人员说你没有违法你不承认不自觉接受处理,那你就回去等消息,等我们商量好才通知你(有录音为证)。没办法,我只有回家等候通知,等过了两天,也就是7号有个叫李队的人打电话告诉我说,你这情况我们商量了,可以从轻处罚5千元,你同意就过来处理,我说我过去肯定要过去,我要去申述辩解一下。7号上午十点我到了,然后办公室里的人就边做记录边询问我,我把事情经过和当时的情况一说,他就问我有没有收钱,我说没有收,真的没有收,工作人员说你说没有收我这个材料怎么做?不想处理你就走,等你想好了再来处理,我说都七天了,还要等多少天处理?不是七个工作日处理的吗?难道我没有收费也要处罚我吗?你们的证据在哪里?证人证词在哪里?他们还是不相信我,说我没有那么好的心,不可能不收费的,随后说你回去等通知吧,我说你们要扣多久?他说可以扣60天(有录音为证)。我的天啊,扣60天,停车场收费一天20块,我一想不单停车费收费要1200元,单单车在那停一个星期不动都不知道会出什么问题,日晒雨淋的,我小胳膊怎么熬得过大腿,所以我就按他们说的承认收取了五十多块钱费用,并在他们叫签字的地方签字,按手印的地方按手印,含着伤心的泪按下,并在他们的带领下去财务交了罚款5千元。以上是我的诉说经过,在国家发文提倡绿色出行、环保出行的政策下,我选择了与人方便同行,便民出行,且广东城市还专门开通了多人乘车车道方便于国于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而被申请人不公不实,用交通法45条处罚我,我倍感委屈,在这里恳请道县人民政府为民解忧。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1.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驾驶湘MD1xxxx荣威牌小型轿车在道县某水库路口被答复人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并当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申请人积极配合,且对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印证。
2.案发后答复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由申请人签收,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保障了申请人的各项权利,程序合法。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适当。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1.在某水库路口处检查违法运营车辆是法律赋予答复人的权利,也是答复人的职责所在。答复人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强行拦停,也不存在抢夺手机查看的事实,在检查过程中,例行询问发现乘客与申请人互不认识,且收取了51元的车费,系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有偿服务。
2.答复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并没有对其威胁、恐吓,也没有诱供、骗供,申请人核对询问笔录后签名并按手印,并认可笔录事实。所以申请人称“工作人员你想不想处理,想处理就承认收了多少钱”等事由纯属捏造。
综上,恳请道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在道县某水库路口进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所驾驶的湘MD1xxxx荣威牌小型轿车上有一名乘客,经询问申请人与该乘客互不认识,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涉嫌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对申请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该笔录中申请人表示其车上的乘客系从江华白芒营上车,要到冷水滩去,且其与乘客双方协商到达目的地后支付51元的车费。该检查笔录有申请人确认“属实”,并签名捺印表示认可。同日,被申请人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申请人表示“这车是2023年4月份买的,平时家用,有时跑一下出租”、“车上坐了一名乘客,我不认识,我是在微信上发布信息,他朋友打电话联系我的,让我接送他过去,从江华白芒营到冷水滩,到达目的地后承诺支付51元的路费”。该笔录有被询问对象即本案申请人周某确认“属实”,并签名捺印表示认可。
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道交运罚告〔2023〕1159X),载明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该文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提起听证申请的权利,并请求减轻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处罚。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此次载客行为由谁发起,及此次费用的收取是否构成营利等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在无法排除申请人行为是否构成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情况下,即直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行为,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以永道交运罚决〔2023〕115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