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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3〕74号
  • 2024-07-1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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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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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道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24日作出的道县公安局()决字2023〕第16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不服,2023年12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行为是迫不得已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应该受到处罚。

某街道某社区4组居民万某家,于2022年8月初在某街道某社区土地上私自搭建厂棚,某社区6、7组居民发现后,要求其拆除,但其拒绝拆除,被逼无奈,于2022年8月12日,答应万某家以借用的方式,在6、7组的土地上居住1年,到期后自行拆除,万某家写了承诺书一份到期后,万某家竟然违背其承诺,拒不拆除,试图占为己有,这样6、7组居民肯定是不答应的,多次找到万某家,要求其履行承诺,拆除厂棚,把土地归还给6、7组。但是,万某仗势欺人,仍拒绝6、7组居民的合理诉求,继续占着土地不拆除厂棚,2023年10月13日早上,6、7组数十位居民再一次找到万某家,商谈要求其拆除厂棚,当时万某家不在家,他老婆见到我们后,骑上电动车也出去了,这样,6、7组的这些人非常生气,申请人就用锤子敲了几下万某家的厂棚。

二、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财产损失价值4320元过高,且没有给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回执单,属程序违法,因申请人没有看到鉴定结论,不知道是怎么鉴定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事后证明,万某家在非法侵占6、7组居民土地搭建的厂棚,也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拆除了。

综上,申请人的行为是急情之下的违法行为,万某家违约在先,不应该受到处罚,另外,道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万某家的损失额过大,也加大了申请人的法定责任,因此,申请人不服道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满足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你复议机关发送的道府复答通字2023〕74号《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对申请人陈某不服我局对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答复如下:

2022年8月万某家(万某1父亲)承诺租借某村土地搭建铁棚临时居住一年,到期后自行拆除,到期后万某1拒绝拆除。2023年10月13日早上8时许,陈某、唐某、胡某在道县富塘西路万某1铁棚房处与万某1交涉未果后,使用锤子、锄头等工具损毁了万某1的铁棚房,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万某1铁棚房的损失价值为4320元。

陈某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不认错不认罚,觉得万某家租用村里的土地搭建厂棚,到期后拒不拆除,气不过拿锤子砸铁皮大门和侧边铁皮,拒绝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在本案办理中,我局听取了陈某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告知了对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特别是被损毁的铁棚房损失价值为4320元都予以告知了,陈某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清楚的。证据上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者陈述、视频监控、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陈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是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敬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当日10时许,万某1搭建的铁棚房被人故意损害。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于当天对案件进行了登记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对现场监控进行了调取,并分别对申请人、万某1、唐某、胡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被申请人聘请道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万某1铁棚房所受损害进行了价格认定。10月19日,道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道价认定〔2023〕2-29号),以被损毁财物在被损害当日(即2023年10月13日)的本地合理价格水平作为认定基准,认定被损坏财物市场合理价格水平为人民币4320元,其中各项损失的认定价格明细为:卷闸门(无法修复,需全部更换)2475元,铁皮围栏(含拆装费用)1420元,创维电视(二手市场中准价)400元,玻璃23元,合计4318元,约等于4320元。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道县公安局(富)行鉴通字[2023]第0197号),载明经价值认定鉴定后,鉴定意见为万某1房屋及室内物品被损害当日的市场价格为4320元,被申请人将该文书送达给万某1,以及实施了损毁行为的当事人,即本案申请人陈某及另案被处罚对象唐某,万某1及唐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签收该文书,但申请人陈某未在文书上签字,两名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违法行为人陈某拒绝签字”。

2023年11月13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后,将本案办理期限延长30日。

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载明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处罚过重的陈述申辩意见后被申请人不予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于同日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后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接报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道县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万某1一家因建铁棚房与某村6组、7组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未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而直接采取暴力手段,由申请人带头,唐某、胡某参与,使用工具共同损害了万某1家铁棚房的卷闸门、铁皮等财物,且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负主要责任。该事实有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的自认,以及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万某1在2023年10月13日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后面我娘娘高满花告诉我有2、3人砸了我的房子”,同时结合申请人本人、唐某、胡某、以及其他证据来看,申请人、唐某及胡某三人在未提前商量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次打砸行为。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申请人、唐某及胡某三人共同造成了万某1家4320元的财物损失。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唐某及胡某三人事前并无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中关于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划分规定,具体到本案而言,因难以确认相关人员对此次损失各自所造成的损害大小,可认定由三人平均承担本次财物的损害责任,即每人1440元。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六十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的规定,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的,所对应的处罚基准为:处七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财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向本机关提交《鉴定意见通知书》(道县公安局(富)行鉴通字[2023]第0197号)的送达照片或视频,也未能提供相关见证人的佐证材料,该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认可其已于第二次接受询问时(即2023年10月26日)得知损失物品的鉴定价格为4320元。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价格过高,并不符合上述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即被申请人的该送达程序瑕疵,并没有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虽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虽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以道县公安局()决字2023〕第16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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