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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4〕2号
  • 2024-07-1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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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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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道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称《答复书》不服,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某街道某村的房屋拥有合法财产权利,该房屋位于零道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道县段)的征收红线范围内。为了解上述项目的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道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明确载明:“1、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拟征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征收土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街道办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情况、听取意见情况,2022年5月6日在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拟征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征收土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街道办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情况、听取意见情况,已于2022年5月6日在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但是被申请人在答复材料中却并未提供任何关于公布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拟征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征收土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情况、听取意见情况已经在公开栏进行了公开公示。

其次,即使如被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公示栏进行了公开公示,但是这种公示形式却具有局限性,不具有持续性,只有在公示张贴时间段内到达公示现场才能获得信息。而被申请人公开公示的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一年,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述的公示栏中并未看到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被公布于“转瞬即逝”的公开载体的情况下,却以已经公布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文件,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再次,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载明:“3、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红线图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街道办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现予告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由此可知,对于已经主动公开公示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却进行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这也足以说明被申请人存在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及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道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其申请公开的项目中:“1、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拟征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征收土地公告及发布情况;2、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情况、听取意见情况;3、上述地块的征地红线图、技术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采用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故此认为答复人系行政不作为、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该说法不成立。

首先,征地关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已经履行了公开的职责,申请人没有密切关注该信息,不应归责于被申请人。而且这是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内容,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途径的获取,并无不当,至于公告栏中如今是否还存不存在该内容,不能归责于被申请人。

其次、被申请人通过多种途径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了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中的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第2项中的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除了在答复书中提到的公开栏进行线下公布以外,在道县人民政府和道县自然资源局在其网站上也主动进行了公开,申请人如在被申请人回复中所提到的地方无法获取,仍然可以从网上获取相应的信息,而上述内容的发布情况,被申请人已经对具体的发布情况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并未明确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依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告知并无不当。

最后,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3项中的红线图因为仅仅涉及相应的被征收土地的村民集体及村民的利益,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仅在申请人所在的相应机关及村务公开兰进行了公开,征地红线图并未在道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开,故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给申请人。故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了截然不同的处理,认为被申请人系行政不作为、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说法不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道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的期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在被申请人的官方网站http://www.dx.gov.cn/dxzrzyj/index.shtml)获取到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递交了《道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如下:1.零道高速公路项目(道县段)地块的拟征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征收土地公告及发布情况;2.零道高速公路项目(道县段)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情况、听取意见情况、补偿方案修改情况;3.零道高速公路项目(道县段)地块地块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4.零道高速公路项目(道县段)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文件;5.零道高速公路项目(道县段)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6.零道高速公路项目(道县段)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7.道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的设立机关、主要职责、具体职能、办事程序、工作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具体名单(含合同工、临时工名单);8.零道高速公路项目(道县段)项目的用地预审报告;9.零道高速公路项目(道县段)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答复书》,答复如下:1.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拟征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征收土地公告及发布情况,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街道办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情况、听取意见情况,2022年5月6日在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3.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红线图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街道办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现予告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属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中的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4.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选址意见书,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口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告知;5.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一书四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只掌握道县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您。6.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用地(道县段)属于公益事业划拨用地,你申请公开本项目的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文件、竞买报价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本项目不相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已于2019年11月29日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根据《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道政函[2016]80号)有关规定,2016年8月11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因此您申请公开的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用地(道县段)《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7.道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的设立机关、主要职责、具体职能、办事程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的道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工作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具体名单(含合同工、临时工名单),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口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8.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用地预审报告,我机关不掌握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获取,现予告知;9.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国土空间规划正在进行依法审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无法提供。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对被申请人答复的第1项、第2项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12月19日在某村党务公告栏处分别将《道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建设用地的公告》及《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范围图》、《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收土地的公告》公示,同时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12月6日,在被申请人的网站(http://www.dx.gov.cn/dxzrzyj/index.shtml)中分别公示了《道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建设用地的公告》、《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道县段)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收土地的公告》,并置顶在网站首页的“公示公告”栏上。

以上事实,有《答复书》《道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告栏公示照片、网站公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项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以便于申请人查找;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或者申请人对已经公开的信息有更具体的公开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获取政府信息手续的时间、地点、形式等程序性事项。据此,无论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还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且尚未公开,行政机关的答复都是以保证申请人能够获取为目的。有所不同的是,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特定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义务,只需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这是因为,一旦允许这种索取量很大的重复申请,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增加巨额公共支出,同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有9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的内容一一作出了答复,对于已经公开的内容告知了获取途径、不能公开的内容也已进行了说明,被申请人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dx.gov.cn/dxzrzyj/index.shtml)也进行了公示,且在网站首页的“公示公告”栏中属于置顶的信息,申请人称在被申请人告知的公告栏中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但申请人既然能在该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按理应当也看到并知晓了所申请中的第1项、第2项内容,因此,对于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既然在网站上也进行了公示,应当对申请人的获取途径告知完全,避免加大申请人对信息需求的获取难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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