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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道府行复决字〔2024〕7号
  • 2024-07-1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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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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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道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称《答复书》不服,2024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向其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道县村的村民,该村古庙、水井、树木、公立小学某小学及附属幼儿园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建筑和设备等)因“零道高速(某地)”项目被征收,故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该项目的如下信息“1、该地块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该地块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3、该地块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被征收古庙的正式评估报告”等征收相关材料,申请人于2023124日通过被申请人官网公布的邮箱向其递交该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称“2.该地块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该地块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镇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红线图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镇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现予告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为“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但依据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上述途径予以公开,且上述途径的特点均具有政府主导实施、可随时查询、公信力等特点,但其于村务公开栏处公布不具有上述特点;再者,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就是因为在公告期间并未看到该公告,因此才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以已经时过境迁的公告栏告知申请人查询,实为强人之所难,更未实际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其更是在答复中遗漏了对“征收古的正式评估报告”申请的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答复:”之规定,其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该申请作出答复,但其未对申请人向提出的该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未履行其公开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望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公开职责。

申请人2023年124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道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2.该地块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地块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的回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未履行公开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征地关乎被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已经履行了公开的职责,申请人没有密切关注该信息,不应归责于被申请人而且这是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内容,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主动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途径的获取,并无不当至于公告栏中如今是否还存不存在该内容,不能归责于被申请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某镇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对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公开并无不妥,而且上述应该主动公开的项目道县人民政府和道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道县人民政府网和道县自然资源局网站主动进行了公开,申请人即使在某镇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无法获取相应的信息,在道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然可以获取。

最后,对征收古庙的正式评估报告,因为零道高速公路项目系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故此不存在评估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第5点是对其最后一份申请表的内容即:“1、被征收某小学及附属幼儿园的正式评估报告,2、被征收古庙的正式评估报告”的回复,虽然有瑕疵,但是并未实际影响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道县某镇某村4组(又名某村)人,2023年124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道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如下:1.某村被征收土地从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及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2.该地块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该地块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4.该地块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5.零道高速(某地段)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6.零道高速(某地段)项目地块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7.被征收某小学及附属幼儿园的正式评估报告;8.被征收古庙的正式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41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1.道县某镇某村古庙、水井、树木、公立小学某小学及附属幼儿园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建筑和设备等)该地块从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及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2.该地块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该地块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镇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红线图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镇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现予告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3.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经审查,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选址意见书,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口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提供给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告知;4.地块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只掌握道县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已于2022年3月9日在某镇政府廉洁机关建设公开栏、某村党务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你申请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该宗地上建筑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正在进行依法审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无法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属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中的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5.被征收某小学及附属幼儿园的正式评估报告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对被申请人答复的2项内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12月19日在某村党务公告栏处分别将《道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建设用地的公告》及《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范围图》、《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收土地的公告》公示,同时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12月6日,在被申请人的网站(http://www.dx.gov.cn/dxzrzyj/index.shtml)中分别公示了《道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建设用地的公告》、《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道县段)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道县人民政府关于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道县段)征收土地的公告》,并置顶在网站首页的“公示公告”栏上。

以上事实,有《答复书》《道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公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项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以便于申请人查找;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或者申请人对已经公开的信息有更具体的公开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获取政府信息手续的时间、地点、形式等程序性事项。据此,无论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还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且尚未公开,行政机关的答复都是以保证申请人能够获取为目的。有所不同的是,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特定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义务,只需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这是因为,一旦允许这种索取量很大的重复申请,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增加巨额公共支出,同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有8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的内容作出了答复,对于已经公开的内容告知了获取途径、不能公开的内容也已进行了说明,申请人所需内容在官方网站http://www.dx.gov.cn/dxzrzyj/index.shtml)也进行了相应的公示,且在网站首页的“公示公告”栏中属于置顶的信息,申请人称在被申请人告知的公告栏中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但申请人既然能在该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按理应当也看到并知晓了所申请中的第2项内容,因此,对于申请人的此项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

至于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遗漏了对“被征收古庙的正式评估报告”的答复的问题。虽然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对此项遗漏的内容进行了补正答复并予以送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该补正答复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同时,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第2项内容既然在网站上也进行了公示,应当对申请人的获取途径告知完全,避免加大申请人对信息需求的获取难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轻微违法,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申请人需要知晓的政府信息已经获取,对申请人的权利无实际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1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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