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道县寿雁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寿雁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12月4日通过快递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制作了《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道府复答通字〔2023〕67号)并于2023年12月11日直接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其在10日内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以《寿雁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