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4-3552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招商引资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4-00001 | 信息时效性: | 废止 | 文号 : | 道政发〔2024〕1号 |
道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道县工业招商引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道各单位:
现将《道县工业招商引资二十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8日
道县工业招商引资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构建富有道县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道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用地用房奖励政策
1.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建厂。一是用地政策。企业购地自建厂房原则上达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符合省、市关于亩均税收的基本要求,容积率≥1.5,给予以下用地政策支持:(1)实行净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四通”,即水、电、路、讯等到项目红线范围处。(2)实行弹性供地。以“一次规划、分批弹性供应(出让)、分批建设、滚动办证”的方式,按10年、20年、30年的出让年限,分别以不低于 7.3万元/亩、8.3万元/亩、9.3万元/亩的土地价格挂牌出让。二是厂房建设补贴。企业建设三层标准厂房按80元/㎡(按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给予补助;建设四层及以上的,其四层及以上楼层按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特殊原因只能使用钢构厂房的,容积率≥1.0,厂房10米以上15米以下的,按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厂房15米及以上的,按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此项补贴不包含上级奖补)。补贴分阶段兑付:完成厂房主体验收后补贴50%;建设期内按审批规划完成所有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投产后,补贴30%;完成《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第一合同年度的社会贡献度后,补贴20%。
2.租赁厂房补贴。新引进入驻政府性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装修期免租(有无尘车间装修的,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装修期免租)和装修期后不超过五年的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第一合同年度达到合同约定的社会贡献度且申报成功规模以上企业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一年年末全返;合同期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社会贡献度达到200元/㎡以上,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每年年末全返。
3.厂房购买补贴。企业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政府性投资厂房的,按以下标准兑现补贴:整栋购买的,按200元/㎡(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分层购买的,按第一层和第二层100元/㎡、第三层 200元/㎡、第四层及以上的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4.给予厂房代建回购支持。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投资额度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有代建厂房需求的,政府可协调一家国有企业按市场化行为与其对接洽谈,促成交易。
二、生产经营奖励政策
5.生产性车间装修补贴。新引进企业根据实际生产工艺装修等级要求,由县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经县科工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批准,按实际投资资金(以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为准)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400万元;特殊项目、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6.生产设备补贴。(1)购买新生产性设备补贴。对新引进企业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实际购买的生产、研发设备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企业提供设备购销合同、设备铭牌、购置清单、税务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金额由相关部门核定)。单个企业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享受此项补贴的设备,五年内未经同意搬离道县的,申领企业退还搬离设备所给予的补贴。若剩余设备(指享受补贴的设备)原评估价值低于2000万元的,申领企业退还此项所有补贴资金。(2)设备搬迁补贴。自新引进企业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对从原生产基地搬迁设备至道县用于生产的,按搬迁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拆除、安装及物流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以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合同及发票、设备清单、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合同及发票为依据,金额由相关部门核定),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7.生产物流补贴。新引进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额(以税务发票为依据)的0.5%给予3年的物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8.外向型企业奖励。(1)对完成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实体企业,给予奖励。(2)在本地新注册成功并投产的外资企业奖励2万元,每直接投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3)鼓励县内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出国投资办厂,在国外投资项目注册成功奖励3万元,每在国外直接投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9.企业生产能力再提升扶持奖励。对积极提升自身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益的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1)新引进企业不享受厂房建设补贴、租赁厂房补贴、生产车间装修补贴、生产设备补贴、生产物流补贴等五项优惠政策且申报规模以上企业成功的,前五年内每一合同年度达到合同约定社会贡献度的,按不高于企业社会贡献度的30%给予扶持奖励。如企业在前五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的,则延长一年奖励期限。(2)新引进企业前5年超过《招商引资合同书》约定社会贡献企业义务的,分层级按不高于每一合同年度社会贡献超过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3)对园区存量企业(合同未约定社会贡献的企业除外),由相关部门核定其享有经营扶持奖补年限期间的社会贡献平均数,自2024年起,按不高于每一会计年度社会贡献超过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
10.企业上市补助。对企业在A股上市给予总计1500万元补助,其中辅导验收给予20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再给予13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美国等资本市场主板上市的企业,以及引进市外上市公司、收购市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实现纳税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对我县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补助,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给予30万元补助。上述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从县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不含省奖补资金。
11.企业融资经营补贴。对未享受厂房建设补贴、租赁厂房补贴、生产车间装修补贴、生产设备补贴、生产物流补贴等五项优惠政策的新引进入园签约企业向道县境内银行贷款,其资金用于道县项目经营生产,达到约定社会贡献目标义务的,给予上述贷款前五年还款利息同等资金的补贴,逐年兑现。
12.给予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主特”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招引、培育投资额度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产业链条长、县级财政贡献大的项目。
三、全民招商激励政策
13.鼓励全民招商。(1)一般项目引进招商奖励。鼓励商协会、专业招商公司以及企业以商招商,奖励标准如下: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给予项目引荐企业/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首次年度社会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企业/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招商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2)重大项目引进招商奖励。对引荐“三类500强”、主板上市公司、产业链抱团转移项目(5家及以上)、实际固投 10 亿元以上且年度社会贡献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能源资源项目除外),奖励标准如下:项目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给予项目引荐企业/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目首次年度社会贡献达到2000万元时,给予项目引荐企业/引荐人(公职人员除外)按引进企业社会贡献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优质服务政策
14.落实全程帮代办。新入园区企业的开办服务,由县高新区管委会提供“帮代办”全流程服务。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即: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负责制,推进“一个工业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服务专班、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15.企业用工服务。全力协助企业做好用工服务,确保企业用工需求。鼓励大中专院校(职校)学生到园区企业就业。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新进入园区企业就业的,根据政策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扩岗补助和岗位补贴等。
16.企业员工子女就学服务。企业员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县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县教育局统筹协调在城区就近入学;企业实际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不超过三人),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县教育局统筹协调在城区内入学。
17.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严格执行《道县园区营商环境“七条”铁规》,大力推行“四极”改革措施:极简办证。积极开展专窗专人帮办代办服务,实施精简精细“一件事一次办”,共享共用园区区域性评估成果。极速履约。积极实施企业优惠政策兑现限时审批制,对企业在项目投资、政策支持资金帮扶等方面的补贴奖励资金,财政要优先兑现落实到位。极静执法。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实现涉企行政执法审批制、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留痕管理制度、推行柔性包容性执法。极强优化。强化优化环境力量、强化责任追究力度,规范行政收费, 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五、其他
18.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独立法人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能源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给予的资金(无特殊标注的均为人民币)支持从县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予以拨付,只能用于企业在我县项目的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得变相转移到其他公司。有关人才驱动政策、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品牌创建政策等,按相关部门出台文件执行。
19.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项目,社会贡献度超2000万元/年或现汇进资企业,可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同样奖励事由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
六、附则
20.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政策措施,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发布之前签约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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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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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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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县工业招商引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