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2-3287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森林禁火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2-00010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政发〔2022〕13号 |
为了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森林禁火。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禁火期间。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木炭、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程序报批。
四、责任追究。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护期间。2022年10月1日至10月8日为国庆节森林防火特护期,2023年4月1日至4月9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护期。特护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电话。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拨打0746-5222015或12119报警电话。
七、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