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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DXDR-2022-50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发改字〔2022〕6号 |
DXDR-2022-50001
道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道县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发改字〔2022〕6号
局相关股室,县宏天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道县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道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8日
道县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监督
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管理,使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扦样检验办法》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管理扦样检验范围:在储的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必要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实施(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入库到出库的全程质量监管。每批次的检验项目由委托单位在下达检验任务时明确。
第五条 入库必检: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采购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不符合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整理平仓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发行统一组织数量验收,委托承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县级地方临储粮根据当年计划安排由指定的承储单位在指定的库点进行收购,检验质量要求除重金属指标不同外,其它指标符合国标三等,按重金属含量不同分类分仓储存;收购结束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发行统一组织数量验收,委托承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符合临储粮标准的,方可作为县级地方临储粮。
第六条 出库必检:建立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项目包括常规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要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第七条 在储抽检: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每年逐货位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不少于两次,检验结果每年6月末、11月末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发现的不宜存粮食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对发生结露、虫害、发热和霉变等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县发展和改革局适时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为减少储备费用,县级地方临储粮一般不再抽检,收购结束经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确认后,原则上立即按照当年的临储粮销售处置方案进行销售
第二章 扦样与送样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承储单位收购结束后十五日内下达委托扦样任务,承储单位必须提供需要扦样检验的仓房(货位)粮食基本信息,包括熏蒸时间安排等情况,安排合理的抽样和检测时间,以便于承检机构合理安排扦样。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规范仓房装粮、对扦样仓房(货位)做好平仓,提前做好照明、电源、扦样器具、辅助人员等准备工作,使其仓房(货位)具备扦样条件,便于承检机构按规范开展扦样工作。
若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扦样仓房(货位)不具备扦样条件造成不能一次完成完整扦样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若承储企业仓房装粮不规范,或对规范扦样有影响的,承检机构有权拒绝扦样并向委托方报告情况。
第十条 承检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扦样工作:
(一)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
(二)准备好扦样、送样有关的物资。
(三)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扦样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实际工作经验。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对扦样、分样及封样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拍照和录像资料应妥善保管1年以上。
(五)做好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六)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准备好扦样器具和派人协助扦样。
第十二条 散装粮食扦样。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
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将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扦取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样品。样品一共分成等量的三份,一份承储企业留存,一份样品承检机构用于检验,一份样品承检机构留存备查。每份样品2公斤。
第十三条 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
第十四条 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扦样、记录并详细描述。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但应查验熏蒸记录,待熏蒸后再进行扦样。
第十五条 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分样、封样、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条。样品编号应满足唯一性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扦样人应根据现场储粮专项卡相关信息,现场填写《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检查扦样单》(以下简称《扦样单》),并绘制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一份交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负责运送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雨淋、污染,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检验与判定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试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样品的领用、传递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承检机构应妥善留存扦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
第二十条 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稻谷、玉米、小麦和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0)、《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1)、《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储发[2004]143号)等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带回样品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委托单位报送检验结果。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可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并抄送承检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复检申请后,需复检的,承检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以复检为准。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一致时,检测费用由申请复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申请复检单位不交检测费用。
如有充分证据,并经高于承检机构层级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认可,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扦样检验经费从承储单位的轮换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八条 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质量状况。若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县发展和改革局通报。
第二十九条 因常规质量指标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承储单位经整改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再次验收申请,需要再次验收的,组织检验机构进行再次验收,扦样检测及相关费用由申请验收承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应如实报告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两年内不得承接县级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扦样检验任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和相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