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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40007/2022-33333 发文日期: 2020-04-20 发布机构: 道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DXDR-2020-01003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道政办发〔2020〕6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0-04-2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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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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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0

道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控制区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县城开发边界范围(具体以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居)民建房是指村(居)民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自筹资金改建、扩建、新建自住住宅及生活附属构筑物的行为。

第四条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村(居)民建房须服从县城规划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原址改建,确需易地新建的,依法集中修建,集中修建选址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等。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规模

第五条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宅改建或易地新建住宅的旧宅必须拆除。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可以提出建房申请:

(一)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标准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符合法定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三)原住宅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的;

(四)因村镇规划或实施建设项目需调整宅基地的;

(五)原住宅属D级危房,且无其他安全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居)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七)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要求新增建房用地的;

(四)现有家庭成员不具备分户条件且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拆迁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七)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八)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九)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十)申请建房用地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十一)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户口分列的,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十二)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宅基地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村(居)民分户应符合法定分户规定,经村(居)民委员会认定符合分户条件并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分户登记。

第九条建房规模占用耕地建房的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建房的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建房的不超过18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

第十条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居)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原宅基地归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严禁为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违法建造的农村住宅办理规划和不动产手续。

第十二条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已经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集体土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进行用地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居)民小组召集全组村(居)民讨论建房事宜,小组长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后,报村(居)委会审查。

(二)村(居)委会接到村(居)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和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房申请人报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书面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局。

(五)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对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二证合一)。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房户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按建筑面积、控制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房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定桩放线。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后,经现场定点放线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查把关,严禁违规办理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建房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机关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建设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上建房资格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村(居)民建房是否符合规划由自然资源局负责。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违法建设工程;供电部门不得为违法施工进行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施工进行供水;住建部门不得为违章建筑组织消防、质量验收;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未经处理的违章建筑办理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国家公职人员违法或变相违法占地建房,依法从严查处,同时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纪委监委依法严格监管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房领域国家公职人员廉政工作,从严查处相关案件,从严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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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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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4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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