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2-3333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0-01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政办发〔2020〕10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涉矿产品销售计量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道县涉矿产品销售计量管理办法
为了整顿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行为,规范我县砂、石和建材制造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税源征收管理,落实从量计征,严格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砂、石、建材制造等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涉矿单位)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县涉矿单位的产品销售实行严格的计量管理,县政府对涉矿单位统一安装计量称重视频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设立涉矿税征监管中心和涉矿税征监管(或综合治税)联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大队)进行监管和执法。
联合执法大队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县电力局等单位组成,全面负责维护监管系统建设、使用过程中正常秩序和涉矿产品销售市场环境;针对破坏和阻碍系统正常运行和扰乱涉矿产品销售市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和严厉打击,为规范监管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第三条为切实加强涉矿产品销售计量管理,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期间,所有涉矿单位必须配合监管系统建设单位落实监管系统的建设,对监管系统设备负有保管责任。凡不配合、阻扰监管系统建设,或者故意破坏监管系统计量和视频设备的企业,除赔偿损失外,由联合执法大队责令停业整顿。对完成监管系统建设、不按规定使用的企业,由联合执法大队责令停业整顿,达到按本办法规定正常使用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
第四条监管系统使用相关规定:
(1)涉矿单位自行安装地磅,并调试正常使用;
(2)涉矿单位必须配合县涉矿税征监管中心安装监管系统,并负责签收、保管监管系统设备的安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监管系统软硬件设备破坏、损坏的,需照价赔偿;
(3)涉矿单位需确定1-2名长期稳定的磅房管理人员,参加监管系统操作培训,熟练操作后方可上岗;
(4)涉矿单位满足上述(1)~(3)条件,方可营业,并严格按照监管系统操作要求,对出入矿区货运车辆须办理并正确使用“车辆计重卡”(分临时卡和固定卡),实行“一车一卡”管理。“车辆计重卡”可在涉矿单位的磅房办理,也可在县涉矿税征监管中心办理。无卡车辆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涉矿单位的产品销售运输,涉矿单位不准为无卡车辆装货。
(5)县涉矿税征监管中心和联合执法大队每月不定期召开监管系统运行情况分析会议,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涉矿单位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条监管系统运行过程中,对破坏监管系统视频和数据采集设备、逃避监管系统称重计量的视为偷税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损坏、破坏监管系统软硬件设备,故意断电、拔掉称重仪表或监控设备的网线、扭动监控摄像头拍摄位置、上报虚假称重数据、不按照流程操作称重系统等影响干扰到正常监管系统计量数据采集的行为。
第六条对初次发生第五条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除对损坏设备照价赔偿外,按偷税行为论处,并按当年最高销售量的等长时段计算销售额计征;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除按偷税行为从严从重依法处理外,一律停业整顿。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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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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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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