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1-3123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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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DXDR-2021-0100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道政办发〔2021〕9号 |
DXDR-2021-01002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道政办发〔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道县,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永州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我县产业布局的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类、轻纺制鞋产业龙头、其他工业类产业集群且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承诺投产后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场地,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的工业项目。
2.在我县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方购地自建厂房的,年缴纳生产性税收15万元/亩(含)以上,或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年缴纳生产性税收300元/平方米(含)以上方可享受本措施中的用地企业建设补贴、厂房租赁补贴、生产车间装修补贴、设备搬迁补贴、购置新设备补贴、生产物流补贴政策。
3.本措施中单个项目用地企业建设补贴、厂房租赁补贴、生产车间装修补贴、设备搬迁补贴、购置新设备补贴、生产物流补贴政策,奖励资金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6个年度年缴纳生产性税收县级留存部分总和。
二、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4.保障项目净地供应,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于支持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依法按程序供应土地。
5.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规模工业企业方可供应土地。项目出让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经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6.企业在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后,持相关资料申办报建手续,筹建开工。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三、扶持企业投资落户
7.实行用地企业建设补贴。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企业购买工业用地兴建工厂的,按不超过8万元/亩给予企业奖励,用于建厂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二是厂房建设补贴,企业建设三层标准厂房,对其建筑面积按80元/m2、建设四层及以上按12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助。因特殊原因只能使用钢构厂房的,对10米以上按80元/m2,15米以上按12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助。(此项补贴不包含上级奖补)
8.实行厂房租赁补贴。凡签约入驻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赁补贴按实际厂房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8元的补贴实行先缴后返,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进度,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一年年末全返;合同期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元/㎡以上,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每年年末全返。
9.鼓励企业购买政府厂房。购买政府投资整栋厂房的,按200元/㎡(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非整栋厂房的,按第一层和第二层100元/㎡,第三层200元/㎡,第四层及以上的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厂房用途的情况下,鼓励企业对政府建设标准厂房的房产、土地进行购买,购买价格按厂房当年竣工原价进行交易。
10.实行生产车间装修补贴。根据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生产车间洁净度等级给予装修补贴。对全新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财政评审为准)以上的企业装修生产区域无尘车间,按实际装修面积分类给予补贴。万级补贴300元/㎡,千级补贴600元/㎡,百级补贴12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年缴纳生产性税收超过800万元的项目补贴上限可放宽至800万元。办公、住宿及仓储用房不给予补贴。
11.实行购置新设备补贴。两年内,对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达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10%补贴,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5%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12.实行设备搬迁补贴。对生产基地大部分转移或全部转移至本县的工业企业,按原厂生产设备搬迁过程中实际产生设备拆除、安装及物流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13.实行生产物流补贴。对新引进的年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年销售额的0.5%给予3年的物流费用补贴。单个项目每年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4.实行经营贡献扶持。对未享受厂房建设补贴、新购置生产设备补贴、生产设备搬迁补贴、生产物流补贴、生产车间装修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经营贡献扶持。从其投产或运营之日起,按其所实际缴纳的生产性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同等资金,前6年给予80%的奖励。
15.税收贡献个人奖励:年缴纳生产性税收贡献达到500万元/年以上,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县级所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县级税收所得贡献的30%。
16.园区设立创新创业、产业发展、上市企业培育等专项资金(基金),用于支持园区内企业的投资、融资、入股等,支持方向为: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技术改造或扩能所需新设备、厂房的,其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减去奖励补贴后的额度,补贴期限最长为两年。
对于投资额度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产业链条长、税收贡献大的项目,根据企业申请,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专项基金可直接入股,单个项目入股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根据双方达成的入股协议,专项基金所占股份在一定期限内退出。
五、鼓励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
17.我县外贸企业外贸破零奖励1万元,破零当年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自外贸企业破零次年起,对进出口业绩以本年度较以往年度进出口最好业绩(以海关统计数为准)为基数,按每增加进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第一次实现外贸“倍增”奖励2万元。年度外贸业绩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奖励可与商务部门另行约定。外资企业在本地注册成功奖励1万元,直接到位外资破零奖励2万元,每直接投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鼓励县内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出国投资办厂,在国外投资项目注册成功奖励3万元,每在国外直接投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六、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18.对新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从其投产或运营之日起,按其所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前3年给予70%的奖励,后2年给予50%的奖励。其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以外,按县级所得部分,前3年全免或返还,后2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税收县级留存连续3年环比增幅超过30%的总部企业,给予突出贡献奖,按照累计增幅金额的30%进行奖励,若前一年度的税收下降,则以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缴纳的税收年度最高额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且已享受过的年份不重复享受。
19.对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发展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或非总部型企业发展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且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纳税地方留存部分。
20.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5年内其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纳税县级留存部分100%奖励。
七、支持企业上市
21.鼓励在我县注册的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在新四板挂牌成功(标准板、成长板、科技创新专板、文化产业专板)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创业板(含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中小板、主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我县内并实现纳税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增资扩能
22.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增资扩能项目,投入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已享受设备购置补贴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九、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23.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县财政受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县财政受益的,分别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4.对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道县城区直接设立的分支机构、产业研发孵化机构及平台,入驻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完成建设并由项目承接地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原则上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的50%。
25.对创建成功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60万元。
26.对道县注册企业经湖南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核发证书的,由县财政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分30、40、50万元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税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税金30万(含30万)以下的,申报成功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税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税金30万以上40万(含40万)以下的,申报成功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税收收入地方留存部分税金40万以上的,申报成功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道县的,正式投产后由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本县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品优先纳入本地政府采购目录。
十、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27.获质量信用企业等级AAA级以上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标准化行为良好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28.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除上级财政奖励外,由县财政对每家企业额外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除上级财政奖励外,由县财政对每家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业”、“质量品牌企业”的,每家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
29.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补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一、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30.对新引进的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其他引进的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新创业发展的,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31.引进人才愿意来我县落户的,优先安排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县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等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对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科研经费、发放的奖金,按其个人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全额奖励。
十二、加大招商激励力度
32.鼓励中介招商。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含)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的项目落户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央企、上市公司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中介机构签定委托招商服务协议的,奖励政策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33.鼓励企业抱团转移。对两年内吸引5家以上企业抱团产业转移来道,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50%以上或投产率达到50%以上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给予抱团转移龙头企业按引进项目第一合同年底实际纳税金额12%的标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4.按照“红线外政府负责、红线内企业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为高新区入园企业办好“七通”至项目用地红线界,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宽带网络、通有线电视、通排污。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定期更新目录清单,清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新投资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内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或返还,县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30%收取。
十四、提供优质服务
35.对投资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服务责任制,开展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县“12345”公共服务热线设立营商环境专席,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对投资企业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纠纷,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36.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窗口,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一站式审批,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属县级权限范围内审核批准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需上级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结。优化企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减少环节、压缩时间、提升服务、降低成本。新增企业办理环评、能评、安评等手续,由县政府授权县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协调,集中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即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
37.入园区检查实行规范化管理。执法部门到高新区内企业检查,事先通知县高新区管委会,事中由县高新区管委会派人全程参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情况除外),事后向县高新区管委会和县优化办通报执法处理结果。除确达到法定上限依据外,不得强制企业停建、停产。
十五、“一事一议”政策
38.符合以下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报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其中外资项目折合人民币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等数据需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一)“三类500强”生产型项目、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央企重大投资项目;
(二)集聚性强,能带动产业链发展的重大项目;
(三)年缴纳生产性税收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一次性落地5家以上,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产业链项目;
(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及相关专业机构等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园区市场化建设运营,为园区发展提供设计、建设、招商、运营、管理等一体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项目。
十六、约束退出机制
39.对于存在下述情形,未履约且无继续履约意愿和能力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局或县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一)项目业主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超出约定时间30日内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按协议未完成独立法人公司注册的;
(二)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项目业主取得土地或厂房后,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未实质生产经营的,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发出《限期开工建设(全面生产)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开工或生产的;
(五)连续两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和税收贡献度要求的。
40.本措施给予被扶持(奖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未能履约等严重违约情形以及获得的补贴、奖励等超过6个年底实际缴纳生产性税收、县级留存部分总和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业主单位下达《项目退出通知书》,县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追回已获取的补贴款项及利息(按同期农商行同类利率计算),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附则
41.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只适用本政策措施生效后引进项目,试行两年。如本规定与本县其他有关政策相冲突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适用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县商务局牵头,联合项目落地责任单位每年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回头看”。
42.本措施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局负责解释,牵头协调解决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43.本措施所指金额单位无特殊标注的均为人民币。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从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或园区产业基金列支,具体兑现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