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1-3123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1-01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政办发〔2021〕6号 |
DXDR-2021-01001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道政办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道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道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从业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厨师的建档与管理、信息收集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收集本村(社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并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和进行现场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可根据实际,充分利用祠堂、集体文化活动室等,设立相对固定的农村集体聚餐操办场所,并配备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基本设施设备,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规范化。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的人员救治,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送义务,自觉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承办者管理
第五条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将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纳入培训、管理范围,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食品安全操作水平提高。
第六条鼓励有资质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配送单位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加工服务和原料采购配送等服务。鼓励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七条承办者备案条件。提供专业加工服务的承办者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存放餐饮具、食品贮存、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等设施设备,场所内要干净卫生,符合防尘、防鼠、防虫要求。设施设备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患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制作。
(三)使用的餐饮具应安全无毒,并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四)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冰箱。
(五)运输车辆要防尘、防雨。
(六)运送凉菜、熟食、果盘等直接入口食品及半成品的应分类盛放在安全无毒的密闭容器内,并放于冷藏设施内。
第八条举办者、承办者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社区)申报聚餐活动情况,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等相关人员的指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专业服务承办者需提交);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提供专业服务承办者需提交)。
第九条各村(社区)、各社会团体组织的地方节庆性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选择经过备案的承办者承办餐饮服务。
第三章信息报告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聚餐举办前3日以书面、短信息等形式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聚餐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聚餐举办者姓名、聚餐事由、聚餐时间、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计参加人数,如果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还应报告承办者的基本情况。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当做好聚餐信息登记工作,填写《道县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附件1),并向聚餐举办者发放《道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签订《道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
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当在聚餐举办前2日将《道县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附件1)上报乡镇(街道)食安办。
第四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制作场地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旱厕、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要求。应当配备与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相适应的食品贮存、餐饮具消毒设备设施。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容器、一次性餐具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及食品原料要求。应当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四条加工过程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加工使用病死毒死禽畜肉及水产品或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用于食品加工的工用具、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不做或少做烧卤凉菜。尽量避免外购散装熟食(烧卤熟肉制品)。自制烧卤凉菜必须有专门操作区域、专用工用具和容器,并现食现做,尽量当餐用完。不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的酒类、来源不明的泡制酒、自行采摘的野菌(杂菌)等蘑菇类食品原料。不供应河豚鱼和生食水产品。
第十六条食品留样要求。聚餐的食品(成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餐次、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等信息(附件4)。
第五章现场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100-199人的,由本村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499人的,乡镇(街道)食安办(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派出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和设备实施、食品原料采购及索证索票情况、餐饮具清洗和消毒情况、厨师体检和培训情况、饮用水卫生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道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附件5),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指导整改。
第六章信息公示
第十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辖区内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备案、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举办者和承办者发现聚餐人员出现头疼、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原则上要在30分钟内电话向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接报后迅即向乡镇(街道)食安办报告,由乡镇(街道)食安办接报后,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上报县食安办。并按要求保护好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安办应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现场控制、食品抽样检验等工作,最大限度控制事件的扩大蔓延。
第八章宣传培训
第二十条要采取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诚信操作,引导农村群众科学安全用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农村群众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构筑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九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实行月报制度(附件6)。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举办者或承办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由所在村(社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中,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没有亲自部署安排的;主管领导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具体抓落实、抓督导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没有现场指导的,或指导不到位的,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由县纪委监委依法追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村(社区)、乡镇(街道)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乡镇(街道)主管领导、村(社区)干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集体聚餐,指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指组织、发起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个人、家庭、团体、单位等。
(三)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指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组织、餐饮服务单位、厨师、帮工等,包括本地俗称的一条龙、酒席下乡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道县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
2.道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3.道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4.道县食品留样记录
5.道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
6.道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