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40007/2021-3047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道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统一登记号: | DXDR-2021-00002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道政发〔2021〕2号 |
DXDR-2021-00002
道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道政发〔2021〕2号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砰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下同)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二、我县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县城城区范围,即濂溪街道、西洲街道、道县工业园及上关街道、万家庄街道、营江街道、富塘街道、东门街道的部分范围。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折合1蒸吨计算,下同)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道县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工业锅炉的能效限额符合《工业锅炉能效限额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的规定,生活锅炉的能效限额符合《生活锅炉经济运行》(GB/T18292-2009)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道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科工、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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