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道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道县数据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负责接收道县人民政府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
(二)接收渠道
“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应当将本单位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和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并告知申请人查询索引。局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查收网站申请。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由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负责接收。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我局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二)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由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负责承办及协调各股室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拟定答复意见书,报分管领导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会商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相关部门发函,请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我局,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根据相关部门的拟答复意见,拟定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五、征求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由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内。
六、做出答复
局数字政务与审改股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拟定书面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七、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三)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八、存档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 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