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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4-05-2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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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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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道县成立道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道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道县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与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建立联动机制,一同予以公开。

在道县图书馆、道县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县级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条  道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协商、确认行政机关涉及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以下形式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由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方案,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等,各单位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县级各部门需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公开时间需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答复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31日前向县政府办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直部门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作台账制度,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各部门梳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台账,逐项推动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交流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统筹,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协调解决重点疑难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配强工作人员,保持政务公开队伍基本稳定,人员变更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工作交接。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以上政务公开集中培训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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