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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23-09-1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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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道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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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道各单位:

《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



道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筑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人民防线,全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1〕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森林防火、防溺水、工贸、高层建筑、居民自建房、城镇燃气、城市运行、消防、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文化旅游、园区工业企业、民爆及电力生产及供应、能源、商贸流通和仓储物流、农林水利等行业领域涉及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和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文旅广体、商务、水利、林业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首先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受理的,可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谁奖励”的原则。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人联系方式应由受理部门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联系)。

第七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采取文字、图片、图文、视频等多种方式,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话、传真、网络(含电子邮箱、短信、微信、微博)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渠道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也可直接拨打永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746—12350举报。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将部门举报热线、网站等进行公开。道县应急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0746-5218136、电子信箱dxajj2007@163.com,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

第九条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信息;

(二)存在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核查。受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若核查举报真实,应依法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严厉查处,并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依法调查。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三)严格保密。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四)及时反馈。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举报应当按照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程序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县级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全县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核查。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现金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1〕18号)文件执行;

(四)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中涉及多处事故隐患或多个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多头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第一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十六条受理部门应对受理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审核是否属于奖励范围。对属于奖励范围的,由受理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并附受理、处置有关材料及《道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县安委办(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受理部门指定的专职联系人负责联系举报人,收集确认举报人身份、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给予奖励。如举报人拒绝提供以上个人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应急管理部门及具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权他人举报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县安委办定期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本单位、本行业举报奖励情况,报至县安委办,县安委办负责收集汇总举报奖励情况上报市安委办。

第二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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