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14时8分许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三塘镇
蒙古包村一组湘江靠岸滩头水域
一艘靠岸停泊的“三无”船舶
在改装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
造成4人死亡、船舶损毁
事故主要经过
事故船舶为“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属于强制报废船舶。
2024年3月2日至3日,周连齐(事故船舶改装技术工)受杨六云(事故船舶实际所有人)邀请,从郴州到事发地实地查看并考虑如何将事故船舶改装成废油接收船。
3月7日,周连齐再次从郴州到达屈原管理区,约定第二天对事故船舶进行改装。
3月8日上午8时50分许,廖新科(事故船舶改装作业人员)、周连齐、杨六云先后来到紧靠事故船舶停靠的“赣波阳油0006”船舶,与守船的何南华(事故船舶改装作业人员)、闵永红(事故船舶改装作业人员)会合后准备改装施工。
为了测试事故船舶工棚内的齿轮油泵运行是否正常,9时许,廖新科打开事故船舶工棚内的第三舱(靠船尾)人孔盖进入舱内,将何南华、闵永红从“赣波阳油0006”船舶拖过来的绿色输油软管拖至舱内后出舱启动“赣波阳油0006”船舶输油泵,向事故船舶输入“燃料”油400升后进行第一次测试,因事故船舶输油泵不能正常工作,便拆除加油机进行第二次测试,输油泵仍不能正常工作。廖新科从输油泵顶部加入约20升“燃料”油后进行第三次测试,输油泵依然不能正常工作,见状,周连齐清理泵内残留堵塞物,进行第四次测试,此时输油泵可正常工作,便计划当日下午在输油泵管系上焊接计量器(测试期间,何南华、闵永红等休息时,多次在事故船舶工棚外左舷边抽烟)。
随后,廖新科使用“赣波阳油0006”船舶上的1台移动输油泵,由闵永红在事故船舶舱底将400升“燃料”油输回“赣波阳油0006”船舶,约十多分钟后,闵永红称舱内气味太刺鼻后出舱,周连齐下舱工作约10分钟待输油完成后,出舱对切割的管道进行抛光。10时34分,杨六云离船上岸购买施工所需配件。11时30分,何南华、闵永红、周连齐三人将加油机抬至工棚外,廖新科将工棚门锁上。11时48分,4人离船上岸吃饭。
3月8日下午,何南华因身体不适前往当地卫生所就医。
13时40分,杨六云、闵永红、廖新科、周连齐4人陆续上船,在工棚内进行电焊作业。
14时8分10秒,事故船舶发生第一次爆炸,将事故船舶工棚前围壁以及工棚内的黑色输油管炸飞至船艏岸边,加油机整体连同其管系阀件被推至事故船舶船艏位置。
14时8分13秒,事故船舶船体第二舱和第三舱同时发生爆炸,为第二次爆炸,导致第二舱主甲板被炸飞变形掉落在事故船舶前方的岸上,第三舱主甲板被掀翻竖立在驾驶室前壁,周连齐被爆炸冲击至事故船舶驾驶室顶棚甲板上,杨六云、闵永红、廖新科3人被炸飞落入水中。
3名落水人员分别于事故当日21时30分、23时34分,3月9日2时5分打捞上岸,已遇难。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密闭空间形成高浓度可燃气体。事故船舶输入“燃料”油过程中,船舱内的可燃气体长时间溢出船舱,通过船舶工棚内的矩形人孔进入关闭状态的工棚,导致工棚内可燃气体逐步聚集,浓度接近爆炸极限。
2.违规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毫无安全意识,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采取通风、检测等措施,盲目冒险动火作业,产生火花瞬间引燃工棚内的可燃气体,引发第一次爆炸,爆炸产生的火焰引燃舱内可燃气体,发生第二次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三无”船舶整顿打击不到位,监管执法存在盲区。
2.杨某云购买报废船舶非法改装,拟非法经营牟利,且聘用无资质人员进行冒险动火作业。(杨六云、周连齐、廖新科、闵永红、何南华等5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加油站从业人员操作证》《船员服务薄》《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燃料”油为不合格油品,闭杯闪点为20℃,极易引发燃爆。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杨瑞(负责事故船舶所涉及经营业务的资金往来)、何南华(事故船舶改装作业人员)等2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杨某云、周某齐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湘江湘阴、汨罗水域非法经营成品油、劣质油和事发地其他“三无”船舶的相关问题线索,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岳阳市人民政府深挖彻查、依法处理,查处和整治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事故有关教训
1.水上交通监管职权“简单一放了之”。
2.水上非法加油、回收废油查处打击制度落空。
3.电气焊作业监管执法“宽松软虚”。
4.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不够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