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狗归属权产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原告苏某的宠物狗丢失,被告钱某以为是流浪狗,便准备捡回家中。后苏某找到钱某商讨小狗的归属情况,商讨过程中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苏某被钱某打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为轻微伤,花费医疗费用2412.94元。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
我院受理后,办案人员多次联系钱某未果,向钱某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也被退回。办案人员深入当地了解到,钱某正在某精神病院治疗,经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考虑到当事人特殊情况,承办法官依职权追加其丈夫作为共同被告,但其丈夫一直态度消极,不配合。法官没有放弃,在钱某病情好转情况下,在医院进行开庭。我院认为,双方发生争执时,苏某使用过激的言语,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相互殴打过程中也咬伤了钱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钱某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将苏某打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由苏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钱某承担80%的责任。苏某合理经济损失共计4450.07元,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钱某及其丈夫共同赔偿苏某各项经济损失80%即3560.06元。
收到判决书后,钱某的子女在办案人员的帮助下与原告苏某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合意,钱某子女代为赔偿苏某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圆满结束。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道县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司法为民工作的一个缩影。下一步,道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展能动司法,聚焦人民群众需求,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