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分享到:
索引号: 4300000001/2023-66504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5-06
名称: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文号 :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 2023-05-06 11:53
  • 来源: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35

DADR202301002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6日        

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和措施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东安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是指由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包含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区域总部是指为加强对不同地区营利性关联机构的控制和管理,对各项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的地区性机构;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的功能管理中心,如研发总部、物流总部、财务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第三条本政策旨在鼓励引进总部企业,鼓励总部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扶持总部企业成长与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引进的总部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东安县工商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安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营主业符合东安县产业发展政策;

3.总部企业东安县外分支机构或控股的东安县外企业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第五条本政策发布之后引进东安县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第六条本政策由东安经济开发区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鼓励政策。

1.注册在东安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自然年度内外资投入情况给予其资金奖励。外资投资扶持补助标准:按每个自然年度内每到账100万美元的,给予15万元人民币产业基金扶持(未达到100万美元的,按比例计算)。以上扶持补助最长期限不超过5个周期年。外资投入扶持补助对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不超过200每年的租金金额给予补助,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总部企业实际租金支出。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3.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注册并纳税在东安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周期年度内实现实缴税收给予其产业扶持。其中,实缴税收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按其周期年度内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90%的金额进行补助;实缴税收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的,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按其周期年度内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85%的金额进行补助;实缴税收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按其周期年度内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80%的金额进行补助;实缴税收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按其周期年度内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70%的金额进行补助。以上扶持补助最长期限不超过5个周期年。

对将生产基地一并搬回东安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由企业择优选择扶持政策,可以按照最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也可以按照本政策执行。

第八条支持降低物流成本。积极为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和监管便利化措施。

第九条行政服务保障。对落户我县且本规定所涵盖的总部企业,除需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外,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全面实行不见面审批和全程帮代办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企业开办和项目落地“六减”(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成本、减跑动、减梗阻)、“四零”(零距离、零见面、零付费、零差评)。

第十条鼓励科技创新。总部企业除享有现有的创新奖励政策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属于专、精、特、新企业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东安县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总部经济项目,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本政策规定的鼓励政策如与东安县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入驻后5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将总部工商、税务注册住所迁离本县,不得将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本县,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限内已实施政策的总部企业,对其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完结。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ocument
友情链接

主办: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东安县车站路133号  邮编:4259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0746-4239377(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箱: dadzzw@163.com  湘ICP备16008386号
湘公网安备431122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4311220001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